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簡字第225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2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2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衍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318號、第15854號、第17523號),暨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20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衍平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庭,而依同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
二、經查,被告李衍平於110年10月間入住於愛德養護所,意識狀況清楚,認知與語言能力應可以溝通,此有臺北市立關渡醫院110年10月28日及同年11月25日病情查詢回覆單(見本院109年度審易字1510號卷第161頁、第169頁),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開庭確認其陳述與理解情形正常,堪認被告目前已可出庭應訊,是其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繼續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