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債權人 郭美華 債務人 宋玉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所提證物均係第三人仕華國際有限公司之資金證明,並非債權人本人)。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