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堡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嗣於112年6月12日死亡,已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12年5月9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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