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壹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三行中關於「新台幣1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11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