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4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宏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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