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4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丙○○共同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幫助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乙○○、丙○○、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於明知之前,補充記載「乙○○」;暨第17行補充記載「丙○○明知上情,竟與乙○○共同基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意聯絡,以每月新臺幣2萬
5仟元代價,向乙○○承租上開非法電台每日12時至14時之時段,播放其預先錄製關於販賣藥品廣告等節目」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此為電信法第48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乙○○、丙○○未經主管機關(原為交通部,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變更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發射無線電波,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應依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論科。另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電信法第58條第3項之幫助犯,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前開論罪條文之行為,其罪質中本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被告3人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自97年12月起至98年3月31日為警查獲為止,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反覆、持續違法使用或幫助使用調頻94.0兆赫無線電頻率發送射頻信息,以播放廣播節目供不特定民眾收聽,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其等所為應論以集合犯型態,而為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刑法評價。被告乙○○與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丙○○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內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及素行(乙○○、甲○○各有1次違反電信法前科,丙○○則有4次違反電信法前科),被告乙○○、丙○○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對於合法電台影響之程度,被告甲○○所給與幫助之重要性,暨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3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羅永隆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信法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功率放大器│1台│(廠牌不明,型號、序號均無)│├──┼───────┼──────┼───────────────────┤│2│接收機│1台│(廠牌、型號、序號均無)│├──┼───────┼──────┼───────────────────┤│3│激勵器│1台│(廠牌、型號、序號均無)│├──┼───────┼──────┼───────────────────┤│4│電源供應器│1組(4台)│(廠牌:MW、型號:600S-N048、序號無)│├──┼───────┼──────┼───────────────────┤│5│天線│1支│(廠牌、型號、序號均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