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愛花 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父母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二)聲請人有無需扶養人或受何人扶養?又有無其他依法應分擔該扶養之義務人,請一併陳報其等分擔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及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中所列電話及網路費用為每月新台幣(下同)1,314元,有何必要性?
(四)列表說明聲請人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支票、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2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已提出者可省)。
(八)列表說明以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九)聲請人目前住所之房屋來源為何?倘有承租房屋,請提出租賃契約,及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
(十)依債權人所提供之協商資料,聲請人與債權人約定自96年1月10日起,共80期,9.88%年利率,每期還款金額11,766元,聲請人繳付16期後毀諾,前開協議內容是否正確(與聲請人於書狀所述18,000元不同),則聲請人毀諾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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