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甲○○債務人乙○○
1樓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柒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就上開金額按日以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就上開金額按日以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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