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號上訴人 隥鴻森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隥鴻森因加重強盜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呂永福法官謝靜恒法官吳信銘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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