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文峯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秀碧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2,396元【計算式:(9.78+7.73+0.68+1.08+0.57㎡)×17000元/㎡+(39.05+37.56㎡)×15600元/㎡=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份,以利本院向被上訴人送達。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