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誣告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5、6、7、8、9、10之罪,均已執行完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應減刑之罪,限於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始得由應減刑之人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減刑裁定,故聲請人即受刑人就前述犯罪之減刑聲請,應予駁回。而聲請人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其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