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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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抗告人 魏丁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魏丁傳對於原審七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九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八十二年度上更㈡字第九八號誣告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三六號判決等影本資料,與原確定判決並無直接關聯性,非屬不須經過調查程序,從形式上觀察,顯然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可對抗告人為更有利之判決,尚乏證據之「確實性」要件,並非確實之新證據。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辯,及對於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等採證認事職權行使而與再審無關事項為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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