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2431號上訴人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年選任辯護人羅秉成律師
曾能煜律師被告 楊金 龍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217號、98年度偵字第73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張景年於民國92年9月27日就任「行政院衛生署新竹 醫院 」(已改制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醫院」)院長。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之授權規定,綜理該醫院全院院務;楊 金龍 則自88年3月28日起至95年7月15日止,擔任該醫院人事室主任,職掌「新竹醫院」員工之人事異動、 銓敘 、任免、考核、獎懲、福利及待遇等相關人事業務。2人均受國家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委任,處理「新竹醫院」相關業務。
二、張景年、 楊金龍 均明知以「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楊 新偉 ,僅具有私立大華工商專科學校學歷,且未具有公務人員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㈠依法考試及格。㈡依法銓敘合格。㈢依法升等合格。」同法第21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9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下稱「代理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左列規定辦理:㈠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第5點規定「各機關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以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其需人代理期間在1個月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者為限。」因此,專科畢業職等之約用人員 楊新 偉,不得擔任正式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職務或編制內之主管職務,亦不得支領大學職等之俸點、本薪或主管加給,被告張景年竟基於圖利 楊新偉 薪資所得不法利益之犯意,利用職務之機會;被告楊金龍則遵從機關首長即「新竹醫院」院長之指示,基於幫助被告張景年圖利楊新偉之犯意,未經法定職務派代之「代理」或「職務代理」程序,分別實行下列行為:
(一)張景年於93年3月19日書寫「人事主任楊主任:資訊室紀主任 商調 ,自0月00日生效,自商調日起資訊室楊新偉先生代理主任(薪水調為43000/m)」之便箋,指示楊金龍交由不知情人事承辦人員 劉紹美 ,以函發布約用人員楊新偉代理資訊室主任之人事命令,並由張景年於93年3月26日核准,逕行進用無公務人員資格之楊新偉自93年4月1日起代理新竹醫院編制內之資訊室主任職務,每月支領新臺幣(下同)本薪3萬9920元、獎勵金3550元之超額薪俸(依93年1月1日楊新偉簽訂勞動契約,本薪應為3萬2830元、獎勵金應為0元)。
(二)張景年明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4條、第24條之1規定,任用職務為機關一等級主管者,應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先行令派,並依法銓敘審定。竟利用職務之機會,於93年6月24日以函發佈任用楊新偉擔任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之人事命令,而規避前述法令規定。並於同年11月8日親筆書寫「鐘、施副院長:資訊室楊主任雖為約聘僱人員,但上任後努力提昇本院資訊之各項建設及水準。自本年7月份始增加其主管加給,每月6340元整」之便箋,指示人事室主任楊金龍核定楊新偉自94年1月起至95年12月止,每月支領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組織編制內法定預算之主管職務加給6340元(94年4月起又調整為6540元)。
(三)張景年、楊金龍明知楊新偉未具備大學畢業以上之資格,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所定頒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各類約用人員進用之職稱、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如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勵金基準表」之「行政類五等約用中級專員」,需具備「大學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資格,竟指示不知情人事承辦人員劉紹美自94年4月1日起,於「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勵金基準表」實施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時,以研究所學歷核定楊新偉之薪資職等為「俸級5等3級」本薪2萬1000元及「技術加給」8000元(參照94年4月其他員工楊 智寧 薪資,原職等等級「4等3級」之本薪為2萬300元,應領「技術加給」僅6000元);又於94年7月起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再修正之「行政院衛生署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第3點之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核定未具「大學以上畢業,有相關工作專長1年以上工作經驗」資格之楊新偉職等俸級為「5等5級」本薪2萬1700元(參照94年4月楊新偉薪資,正確職等應為「5等3級」,本薪2萬1000元)。
(四)張景年另明知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月1日修訂「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醫院約用人員,不得擔任醫院編制表所定之主管職務。」及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6月20日以衛署醫管字第0942900
839號函頒「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規定:待遇採「面議」方式者,限於「不分等約用高階醫管師」、「行政類六等約用高級資訊資」,其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有2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經驗者」。竟仍指示不知情人事主任 鄧秀 菊將不符合資格之楊新偉薪資採用「面議」方式,由不知情人事承辦人員劉紹美於96年1月5日擬具:「資訊主任在正式人員尚未遞補前暫由楊新偉負責,建議如下:㈠該職位設定為6等面議方式。㈡ 楊員 係交通大學電資學院研究所畢業,薪資擬改由面試方式辦理。㈢獎勵金比照正式編制一級主管以不超過90點發給。㈣職章等不以主任稱呼,改以專員、組長或其他相當稱謂。」之簽呈,使楊新偉自96年1月起,每月支領中央政府總預算下「新竹醫院」醫療藥品作業基金撥付之本薪2萬9000元、技術加級1萬2000元(楊新偉原職等應為「5等5級」,本薪2萬1700元、技術加給8000元)。
(五)張景年、楊金龍自93年1月起至97年12月止,以前述方式共溢付如附件一所示之本薪18萬7380元(起訴書誤載為26萬2980元,經公訴人於原審當庭同意更正,原審卷二第7頁)、主管加級15萬6360元、技術加級10萬2000元、預支獎勵金4萬2600元,總計48萬8340元(起訴書誤載為56萬3940元,應予更正)薪資費用予楊新偉,致生損害於新竹醫院。
(六)因認被告張景年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被告楊金龍涉嫌刑法第30條、第342條第1項幫助背信云云。
貳、法律規定及判決先例: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據以認定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須經嚴格之證明,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若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述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判決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也得引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以下認定被告2人無罪所引用之證據,部分證據雖屬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上述判決意旨,自無需就各該證據何以具有證據能力予以論述。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於為他人處理事務時,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明知自己違背任務;客觀上則需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因此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倘行為人主觀上並非明知所為違背任務,或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客觀上也無違背任務之行為,或未因此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即不得以背信罪相繩。
叁、公訴意旨以附表之證據資為論據。
肆、被告之供述及辯解:被告張景年、楊金龍均堅詞否認涉犯背信罪,答辯如下:
一、被告張景年部分:
(一)被告是醫師背景出身,綜理院務,對於起訴書所載相關人事法規並不了解,約用人員在各省立醫院員工所占的比例很高,各醫院也有約用人員擔任主管職務之例子,因此我不知約用人員不能代理或擔任資訊室主任職務,嗣後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月16日才修改相關規定,明文規定約用人員不能擔任編制內主管職務。又93年初新竹醫院資訊室紀 桂銓 主任商調,楊新偉技術員亦欲辭職,我召集相關主管討論,經與會者討論認為楊新偉平日表現良好,均同意拔擢楊新偉代理主任職務,才任用楊新偉為資訊室主任,席間亦無任何主管表示有法律適用的疑義,因此我並無故意違背法令之犯意,且是出於為新竹醫院拔擢人才改善資訊系統之動機,並無背信犯意。又楊新偉上任後表現良好,積極任事,順利推動新竹醫院許多資訊系統業務,贏得多項創新榮譽,客觀上亦無生損害於新竹醫院。
(二)被告比楊新偉晚到新竹醫院,並不知道楊新偉僅有大華工商專科學校畢業,93年初楊新偉、 紀桂銓 主任先後欲離職時,經楊新偉告知或者幕僚轉知,我一直認為楊新偉至少係國立交通大學畢業;另94年4月1日、94年7月1日新竹醫院先後為約用人員轉換薪資,均係由業務單位人事室依據衛生署相關函文、新竹醫院約用人員薪資會議結論進行,我也沒有特別指示人事室應就楊新偉部分如何辦理。
(三)被告並不知悉楊新偉之確切學歷,亦不熟稔人事法令,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1日增訂「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醫院約用人員,不得擔任醫院編制表所定之主管職務」後,我即召集人事室、會計室主任相關幕僚討論應如何處理楊新偉人事案,人事室人員認為楊新偉符合高級專員資格。
二、被告楊金龍部分:
(一)起訴書所載相關人事法規是正式編制內之公務員才有適用餘地,楊新偉係約用人員,是運用院內醫療作業基金所僱用,並不適用上述法令;編制內之公務員才需要報請銓敘部發布人事派令,新竹醫院請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是基於私法僱傭契約聘僱後所為之任務派任,並沒有報請銓敘部依公文程式條例派任,並沒有讓楊新偉成為正式編制內之公務員,楊新偉也沒有因此享有公務人員保險、福利,因此,被告張景年當初派任楊新偉代理擔任資訊室主任,我及院內人士均不覺得有違法之處,人事室因此才依院長指示進行後續核派、敘薪事宜,主觀上均無背信犯意;偵查期間檢察官函詢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各機關也不認為新竹醫院違法;又當時政府政策均係刪減或不補編制人員,醫院只好運用醫院自己的發展基金聘僱約用人員補足人力,以提高營運績效及節省人力成本,事後發現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比起編制人員擔任的話,4年內節省200多萬元薪資或獎勵,且楊新偉勇於任事表現良好,贏得院內同仁好評,亦無損害新竹醫院之財產或利益。
(二)為約用人員同仁薪資轉換,原則上不能減損同仁原有之薪資福利,因此新竹醫院94年1月18日召開之「擬定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決議事項,第一點即決議約用人員薪資調整為四級,舊制薪資35001元以上者,新制一律敘五等薪,舊制薪資21800至35000元,新制一律敘四等薪,新制之本薪加上技術加給後,不足部分以預借績效獎金支給補足,因此轉換等別完全以舊制之薪水高低作為標準,與學歷無關,院長亦無法單方面決定,檢察官認為被告2人刻意指示承辦人員劉紹美將楊新偉之薪資以「研究所畢業」轉換,而提高楊新偉之薪資,顯然有誤。又新竹醫院資訊室於92年間推薦楊新偉進醫院服務時的簽呈中,雖有提及楊新偉之學歷為五專畢業,然事隔多年,且新竹醫院同仁高達千名,我不可能完全清楚楊新偉之最新學歷;而劉紹美94年3月10日簽呈所附之約用人員新制薪資冊,將楊新偉之學歷記載成「研究所」,係劉紹美向楊新偉調查結果,我自然會接續在其上蓋章,惟劉紹美證稱曾就楊新偉未繳交最新學歷證明一事與我討論,我指示暫以大學學歷為楊新偉轉換薪資等情,我認為應是劉紹美記憶錯誤或因未積極調查楊新偉學歷事後卸責之詞,蓋倘若我指示劉紹美如此辦理,何以劉紹美在學歷欄仍記載「研究所」,而非記載「大學」。
(三)被告於95年8月即離開新竹醫院調往他院,完全沒有參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㈣部分之犯罪事實,自無犯罪可能。
伍、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張景年自92年9月27日起至98年12月16日止擔任新竹醫院院長,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之授權規定,綜理該醫院院務,屬於受國家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委任,處理新竹醫院相關業務之人,此為被告張景年所不爭執(偵卷一第157頁),且有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各級人員職掌表、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行政院衛生署派令可憑(偵卷一第195、249頁、偵卷三第736頁)。被告楊金龍也不爭執其自88年3月28日起至95年7月15日止擔任新竹醫院人事室主任,職掌新竹醫院員工人事異動、銓敘、任免、考核、獎懲、福利及待遇等相關人事業務,為受國家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委任,處理新竹醫院相關業務之人等事實(偵卷一第262頁),且有行政院衛生署人事室派令(偵卷三第769頁以下)、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可憑。
二、被告等進用約用人員楊新偉執行資訊室主任業務,並未違反行政院衛生署所轄各公立醫院「約用人員」相關法令規定:
(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於80年間,於前臺灣省省立醫院時期,因配合政府人事精簡政策,不但正式編制員額被凍結,原得以約聘、僱方式進用之人力,也一併凍結,然醫療屬人力密集之服務業,為提供民眾優質之醫療服務,各級醫院遂依各醫院之醫療藥品作業基金,以私人僱傭契約之方式,進用約用人員辦理醫療技術及醫務行政工作,以因應編制出缺及業務量增加之需。因此,公立醫院之員工任用途徑即呈現如下多種方式:⒈依起訴書所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之資格(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任用之編制內公務人員。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聘用人員,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此二者均為政府機關於編制人員外之特定用人制度,機關欲依此聘僱人員,依規定均需列冊送銓敘部審查或登記備查)。⒊約用人員:各級醫院依各醫院基金以私人僱傭契約方式聘僱,權利、義務、報酬、福利於契約內訂明,不得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按:94年7月1日以後才適用勞動基準法),此參照上述各該法令(見偵卷一第17、18、241、246頁)、新竹醫院人事室所製作之說明表(見偵卷一第71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2月24日局給字第0980004102號函(見偵卷一225頁)、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1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42014號函(見原審卷一第82頁)、楊新偉約用人員契約(見偵卷一32、33頁)、楊新偉暨院內其他約用人員 楊智寧 等人、僱用人員張 信雄 等人僱傭契約資料(偵卷三第776頁以下)。
已經證人即當時新竹醫院人事室專辦約用人員業務之劉紹美、被告楊金龍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96、128頁反面以下)。
(二)直至93年初,各級醫院僱用之約用人員已達約4000人,之前各醫院對於約用人員之管理、敘薪、考核均由各醫院自行訂定。行政院衛生署有感於此類人員不斷增加(迄99年間已達7000人)需有一原則性之管理要點,遂於93年2月24日訂定「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其中第3點規定:各類約用人員進用之職稱、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如該要點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第5點規定:各類約用人員之分等、分級及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如該要點附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供各級醫院作為僱用、管理約用人員之參考。嗣為因應各醫院實際用人環境、市場薪資行情等因素,歷經93年7月7日、93年7月13日、93年7月23日、93年8月13日、94年5月30日、94年6月20日、96年1月16日七次修訂(96年1月16日該次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而函訂要點前各醫院原有約用人員人數眾多,且均已簽訂契約及自訂管理要點及敘薪方式,加以各醫院營運及財務狀況不一,致有相同之工作項目,待遇高低差異等因素,故行政院衛生署當時未明訂各醫院之新舊制轉換方式、轉換日期,賦予各醫院自行研擬並與約用人員妥為說明溝通以取得共識,以免影響原有約用人員士氣,已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1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42014號明確函示暨上述要點之各次修正函令、各次修正簡要表可證(見原審卷一第82、85頁以下、偵卷一第124至142、197至216頁)。
三、楊新偉私立大華工商專科學校電機工程科畢業,因於92年2月間,新竹醫院資訊室技術員 陳豪宏 請辭,新竹醫院資訊室於92年2月21日上簽請求聘用楊新偉接任,經會由人事室主任即被告楊金龍、會計室主任 陳玉英 等經辦人員核章,呈秘書、副院長轉呈當時之院長 簡聰健 批准,楊新偉於92年2月24日與新竹醫院簽訂「新竹醫院臨時僱用人員契約書」,僱用期間至92年12月31日,月支32830元,辦理新竹醫院資訊相關工作。 嗣於 93年1月1日與新竹醫院續約簽訂「公立醫療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人員契約書」,期間1年(此時改由被告張景年擔任新竹醫院院長),工作報酬月支32830元。期滿新竹醫院於94年1月1日繼續與楊新偉簽訂契約,期間半年,月支39920元,於94年4月1日因應約用人員薪資轉換新制,加註「94年4月1日起支薪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支給標準」。嗣於94年7月1日重新訂立「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工作報酬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有各該僱用契約、約用高級資訊師楊新偉薪資冊、新竹醫院資訊室92年2月21日簽呈、楊新偉學士學位證書、就職通知單、公務人員履歷表可憑(見偵卷一第30至33、49至50頁,偵卷第810頁以下)。
四、93年3月間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紀桂銓商調他機關,被告張景年曾於93年3月19日書寫「人事主任楊主任:資訊室紀主任商調,自0月00日生效,自商調日起資訊室楊新偉先生代理主任(薪水調為43000/m)。另上網徵求另聘一名約聘僱資訊人員(月薪32000/m)。 會鍾 、施副院長。」之便箋,指示被告楊金龍辦理,被告楊金龍再交由人事室承辦人員劉紹美。新竹醫院於93年3月29日以新醫人字第0930002066號函知楊新偉及資訊室、會計室、出納室、政風室、人事室,公告楊新偉自93年4月1日起即代理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職務,每月支領本薪3萬9920元、獎勵金3550元之薪俸等情,有被告張景年書寫之便箋、新竹醫院函文、楊新偉薪資明細一覽表、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93年4月起至97年12月止薪資明細表、僱用人員預支獎勵金明細表可證(見偵卷一第51、284頁以下、偵卷二第629頁以下、偵卷三第816頁以下)。
嗣新竹醫院於93年6月24日函知楊新偉及各科室,核派楊新偉自93年7月1日起擔任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被告張景年並於同年11月8日書寫:「鍾、施副院長:資訊室楊主任雖為約聘僱人員,但上任後努力提昇本院資訊之各項建設及水準。自本年7月份始增加其主管加給,每個月6340元整。會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資訊室楊主任」之便箋,指示人事室辦理,經會人事室各承辦人員、各科室後,再呈被告張景年於93年11月22日核定。楊新偉即自94年1月起至95年12月止,每月支領主管職務加給6340元(自94年4月起調整為6540元)等情,有被告張景年書寫之便箋(見偵卷一第52頁)、楊新偉薪資資料可憑。
五、被告2人主觀上並無違背相關人事法令之故意,自無基於為楊新偉不法利益或損害新竹醫院利益之意圖:
(一)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若由正式編制公務人員擔任,所敘之官等職等係薦任第八職等,有新竹醫院暫行編制表可憑(見偵卷一239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9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定有明文。另「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偵卷一246頁反),「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劃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2項也有明文(見偵卷一第17頁)。省立醫院因政府縮減預算,不僅編制內公務人員,即連可編列預算列冊報銓敘部之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均遭凍結,各醫院大量運用醫院基金任用約用人員,截至93年初已多達4000許,致使各大醫院大量任用約用人員擔任院內醫療技術或行政工作,已屬常態,例如新竹醫院約用人員與正式編制人員之比例約為7比3。於楊新偉擔任代理主任前,資訊室除了前主任紀桂銓係正式公務人員外,其他均是約用人員等事實,除據證人即被告楊金龍(偵卷一第262頁以下)、證人即93年間新竹醫院副院長 鍾元強 (原審卷二第84頁)、證人即93年間擔任新竹醫院秘書之 闕弘昌 (原審卷二第89頁反面、92頁)、證人即曾擔任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桃園療養院人事室主任,自95年8月起接任被告楊金龍擔任新竹醫院人事室主任之 邱秀菊 (原審卷二第124頁反面)證述明確,並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1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42014號函覆意見可證(見原審卷一第82頁)。
(二)因約用人員為各醫院以醫院作業基金所聘請,並非國家編制人員,因此薪資、福利及退休保障均不若國家編制人員,加以各地醫院財務狀況不一,因而產生約用人員與編制人員同工不同酬之現象。因此,被告張景年於92年9月就上任後,即針對新竹醫院約用人員之薪資調整問題,於93年1月27日、93年2月7日召集副院長、秘書、醫務秘書及各科室主管,召開2次約聘僱人員薪資等級討論會。會中通過委由醫務秘書闕弘昌根據市場薪資行情所製作之薪資轉換對照表,其中資訊室之高級技術員薪資,由32830元提高為43000元等情,已經證人闕弘昌明確證述,並有該2次會議紀錄、會議資料暨新竹醫院行政人員薪資等級對照表可證(原審審易卷第103頁以下、115頁)。93年初新竹醫院資訊室紀桂銓主任商調,被告張景年召集院內相關主管討論如何遞補,因楊新偉表現良好,均認為可調升楊新偉代理資訊室主任,且楊新偉為約用人員,並非編制內之公務人員,也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報部編列預算聘用之人員,與會者或因不知上述法令規定,或不知楊新偉人事案有適用上述法令之餘地,因而並無任何反對意見。嗣因派請楊新偉擔任代理主任職務,為使其工酬相當,有必要調整其薪資,被告張景年因而於93年3月19日書寫便箋(楊新偉代理主任,薪水調為每月43000元),由人事室進行後續作業。此非被告張景年獨厚於楊新偉,已經證人即醫務秘書闕弘昌(見原審卷二第90、92、93頁反面以下)、證人即副院長鍾元強(見原審卷二第86至87頁)、證人即人事室專辦約用人員業務之劉紹美(偵卷二第360頁,原審卷二
96、104頁)、證人即曾擔任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桃園療養院人事室主任,自95年8月起接任被告楊金龍擔任新竹醫院人事室主任之邱秀菊(見偵4217號卷一第28頁、原審卷二第114頁反面、121、124頁反面以下)、被告楊金龍就被告張景年遭起訴之犯行,於偵查、原審以證人身分之證言(偵卷二第398、400頁、原審卷二第127、130頁以下)明確證述。而被告張景年於93年至98年任期間,拔擢績優之編制人員、約用人員或約用人員升遷為編制人員,並調增薪資者,多達數十人,的確並非僅僅獨厚楊新偉1人,也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1年2月9日台大新分人字第1010400072號、101年3月12日台大新分人字第1010001230號函暨所附名冊可憑(見本院卷第179至195、237至240頁)。
(三)而行政院衛生署於93年7月13日、8月13日先後函頒修正「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內之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附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被告張景年遂於94年1月18日召集各科室主管,召開「擬定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決議調整院內約用人員薪資,新竹醫院人事室因而依照上述衛生署函文及新竹醫院上述會議結論,預定自94年4月1日起全面針對院內約用人員進行薪資轉換新制。嗣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6月20日函頒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94年7月1日施行),新竹醫院人事室也針對院內「行政類五等約用人員」之薪資進行調整。而依照94年4月1日、94年7月1日當時行政院衛生署之如上最新規定「行政類五等約用中級專員」需具備之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經驗」,有當時各該核薪及考核要點,資格及等別基準表,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見原審卷一第85頁以下)、衛生署新竹醫院94年1月18日擬定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記錄可憑(見偵卷一第56頁)。
(四)新竹醫院預定自94年4月1日起針對院內約用人員進行薪資轉換新制前,新竹醫院人事室承辦人員劉紹美於94年2月間根據院內既存約用人員之基本資料及學歷,列印後請各該人員確認後繳回,楊新偉之學歷欄原記載「五專,私立大華工業專科學校」,然楊新偉並於其下更正加註「研究所,國立交通大學電資學院肆」(非記載「肄」),經劉紹美向楊新偉催討畢業文憑,楊新偉均以家中搬家等詞拖延,劉紹美經與被告楊金龍討論後,一方面基於相信同仁之立場,一方面轉換新制時程甚為迫近,乃暫將楊新偉以大學畢業學歷轉換新制,並請楊新偉候補提出證明,劉紹美因而於94年3月10日呈上被告2人批核之簽呈,其中所附之約用人員轉換對照表,於楊新偉學歷欄即依楊新偉上述學歷確認表所填記載「研究所」,而依照當時之「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行政類五等約用中級專員僅需「大學畢業、1年醫院實務經驗」即可,縱使「研究所畢業、1年醫院實務經驗」者,俸級也是五等,此即證人劉紹美所稱:「我沒有用研究所學歷幫楊新偉轉換俸級,仍係用大學學歷轉換」之緣故。嗣因應行政院衛生署上述94年6月20日函文(94年7月1日施行),劉紹美再於94年6月23日上簽被告2人,其中所附之行政類五等人員薪給修正對照表,楊新偉之學歷仍然記載「研究所」,被告2人先後批核劉紹美之簽呈,楊新偉因而分別自94年4月1日、94年7月1日起,先後以「五等三級」、「五等五級」等俸級,領取起訴意旨㈢所載之薪資等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1、證人楊新偉證稱:「上開在職人員確認學歷表上的『國立交通大學研究所電資學院肆』是我親自填載,我原本是要寫進修,因為我的認知是新竹醫院不會因為我的學歷,而導致薪資有所變動,當時人事室給我們填載這個表格只是要知道同仁們進修的情形」等語(見偵卷二第358頁)。
2、證人劉紹美證稱:「(起訴書認為94年4月1日轉換薪資起,你們是以研究所的學歷把楊新偉核定為五等三級,當時妳認知楊新偉的學歷是什麼?)我認知他是大學生,他已經大學畢業了,是研究所在職的學生。(妳的依據是楊新偉簽給妳的學歷調查表?)是。(妳為何認知楊新偉是大學畢業?)因為他寫研究所肄業。(那你們為何是以研究所學歷幫楊新偉核定?)我們沒有用研究所的學歷核定,是用大學,五等是大學。(所以你們是依據偵卷一第12
6頁的附表一,以楊新偉是大學學歷核定他是五等三級?)是。(因為你們當時依照楊新偉的學歷確認表,認知楊新偉是大學畢業?)對。(當時你在核定時,被告張景年或人事室主任楊金龍知否楊新偉到底學歷為何?)我調查的那個東西我只有跟主任討論而已,沒有跟張院長討論,就是討論楊新偉一直拿不出證件的事情。(你那時跟楊金龍討論以後,楊金龍對你的裁示是甚麼?)因為時間緊迫,我跟楊金龍主任報告說因為楊新偉一直拿不出證件來,我也提示說如果他在讀研究所的話,就等於是大學學歷,我們是不是先用大學來核定,不然的話薪資轉換會沒辦法動作,會影響到全院其他人都沒辦法動作,後來就覺得說既然他是研究所在學,就先用大學學歷。(所以楊金龍主任也同意你的建議?)對,因為我有跟主任報告說不管我們用專科認定或是大學認定還是用研究所認定,反正他的總薪資是不會變的」等語(偵卷二第359頁,原審卷二第102至103頁)、「(偵卷二第337頁之表格為什麼楊新偉那一欄的學歷是寫研究所?)第337頁這裡打研究所,是因為他給我的資料是寫研究所肄業,我就打研究所,我是直接照他們交來的學歷調查表打上去,但是實際上我給他核定的五等三級還是大學畢業的學歷職等,並不是研究所的學歷職等。(第337頁這張表 賴燕賢 那一欄也是寫碩士,為什麼她的敘等也是五等三級?)因為我們核薪最高只到大學而已。(楊新偉當時研究所肄業的學歷妳是核成五等三級?)對。(那楊新偉就是約用中級專員?)我們並沒有去對照他的職稱。(起訴書說妳當時是以研究所學歷來核定楊新偉為五等三級,是否正確?)我沒有用研究所,是用大學畢業。(他大學畢業所以可以拿到五等三級?)是。」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06、107頁以下)。
3、此外,並有新竹醫院人事室所發94年2月5日前,需繳回學歷確認調查表(見偵卷二319頁反)、劉紹美94年3月10日及94年6月23日簽呈暨相關資料(見偵卷一第53至56頁)可證。
(五)由上述轉換俸級過程,得證新竹醫院人事室是依據衛生署函文、新竹醫院轉換薪資會議,為院內所有約用人員進行轉換,並非特別獨厚於楊新偉,此由前述人事室94年3月10日簽轉換新制薪資名冊,專科學歷敘五等薪者除楊新偉外另有118人,相對也有大學畢業之研究助理敘二等薪得以佐證。況且,依前述衛生署訂立之起薪基準表,專科畢業者可敘六等薪,而五等薪卻須具備大學畢業學歷,若被告等有意為楊新偉圖取不法利益,何以未讓楊新偉單獨依衛生署93年7月13日、93年7月23日、93年8月13日暨94年5月30日等函訂之等別、起薪基準表六等,將專科畢業之楊新偉以六等三級起薪,使楊新偉合法支領更高之薪資?另證人劉紹美於約用人員轉換新制簽呈中,將楊新偉之學歷記載為「研究所」,以「大學學歷」為楊新偉轉換新制,實基於相信楊新偉於學歷調查表之記載,被告2人因信賴幕僚作業,而於簽呈批核,並未特別指示劉紹美刻意針對楊新偉至明。顯然被告等並無任何違反法令或圖取楊新偉利益之違背任務的犯意。
(六)新竹醫院自94年4月1日為院內約用人員轉換薪資工作,被告張景年曾於94年1月18日召集各科室主管,召開「擬定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將約用人員之薪資區分為四級,舊制薪資35001元以上者,新制一律敘五等薪;舊制薪資21800至35000元者,新制一律敘四等薪,且為考量勞退金等問題,現行約用人員薪資維持不變。因此新制之本薪加上技術加給,不足部分以預借績效獎金支給補足,有衛生署新竹醫院會議記錄可證(見原審審易卷第224頁以下)。而楊新偉原本之薪資為39220元,獎勵金3550元,轉換新制後當然即敘五等薪,起訴書所列作為對比之案外人楊智寧(二專)原薪資因僅32830元,轉換後方僅得改敘四等。該次薪資新制會議決議所及之300多位約用人員均依此標準轉換,因此轉換薪資實質上是以舊制之薪資作為標準,與學歷並無直接關聯,除據被告楊金龍供明(見原審審易卷第146頁以下),證人劉紹美也證稱:「即使以大學學歷計算舊制與新制的總薪是不變的,當初是我們醫院開會後的決定舊制換新制的時候,在職人員以總薪不變為原則,就算楊新偉學歷的改變會造成他的本薪較低,但我們會在預借績效上調高,讓他的總薪不變,全院在職人員都是以這種方式更換薪資」、「不管我們用專科認定或是大學認定還是用研究所認定,反正他的總薪資是不會變的」等語(見偵卷二第359頁、原審卷二第103、106頁),而證人楊新偉也證稱:「我原本是要寫進修,因為我的認知是新竹醫院不會因為我的學歷,而導致薪資有所變動」等語(見偵卷二第358頁)。經核對證人劉紹美94年3月10日簽呈所附352名約用人員轉換一覽表、楊新偉薪資明細,證實卻實同此結論(見原審審易卷第200頁、偵卷二第629頁)。據此得證被告等並不具有為獨厚於楊新偉,而特別指示證人劉紹美偽以「研究所學歷」為楊新偉轉換薪資之事實。至於楊新偉於學歷調查表填載「研究所,國立交通大學電資學院肆」,何以證人劉紹美於94年3月10日簽呈附件記載「研究所」(見偵卷一第55至56頁),參酌證人劉紹美上述「學歷並非轉換新制依據」、「因為楊新偉給我的資料是寫研究所肄業,我就打研究所」等證詞(見原審卷二第106頁)、被告楊金龍之供述:「劉紹美當時本身尚就讀四技尚未畢業,然附件中學歷欄亦註明係『四技』」等情(見原審審易卷第148頁)。證人劉紹美就楊新偉學歷欄註明「研究所」此舉動,核屬其個人便宜行事之記載而已。證人劉紹美坦承嗣後已坦承疏失,疏於核對楊新偉之學歷資料,足認被告等並無故意知悉楊新偉之實際學歷卻故意指示證人劉紹美改為研究所學歷之不當作為。
(七)至於公訴意旨以新竹醫院資訊室於92年2月21日請求任用楊新偉之簽呈中,記載楊新偉「大華技術學院電機工程科」畢業,而楊新偉當時繳納之證書也是專科學校之畢業證書,已經證人楊新偉坦白承認(偵卷二第358頁),並有上述簽呈、畢業證書可憑(見偵卷二第318、325頁),因認為被告2人應明知楊新偉僅有專科學歷云云。惟查:楊新偉於92年2月24日即任職於新竹醫院資訊室,被告張景年則於92年9月27日才到任。新竹醫院員工總計約有1千多人,被告張景年身為院長,醫院事務繁多,且楊新偉表現良好,並無異狀,被告張景年實無特別調閱楊新偉之任職資料以調查其學歷之理。同理,上述資訊室之簽呈,被告楊金龍因身為人事室主任雖於其上用印簽會,但醫院員工眾多,被告楊金龍僅屬會辦,且嗣後於93年間楊新偉派任代理資訊室主任,或94年轉換新制時,楊新偉的學歷在當時均與任用無關,被告楊金龍實無可能詳細記憶楊新偉之學歷;況且,任何員工進入醫院服務,均有可能同時再進修取得學位,被告2人不瞭解楊新偉事隔多年後之最新學歷為何,核屬正常。被告等信任主管人員即證人劉紹美對於楊新偉之學歷調查,因認楊新偉曾於交通大學研究所進修,尚與常情相符,核與證人即93年間,新竹醫院副院長鍾元強之證言相符,可以採信:「(楊新偉以約用人員身分代理主任,當時他的學歷情形你是否知情?)這個就不知道。」、「其實當時一點也搞不清楚楊新偉是甚麼學歷,沒有人講過他是甚麼學歷」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4、87頁)。
(八)公訴人於原審就「資訊室主任出缺之情形,欲找人任職或代理資訊室主任,該任職或代理者需具備何種資格?其派任之流程為何?」、「96年1月1日前,貴署所轄醫院是否可讓僅具有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歷之約用人員代理或擔任資訊室主任之職務?若然,理由為何?」等情,先後2次函詢行政院衛生署,經函覆:「⒈資訊室主任出缺,倘係以編制人員正式任用或代理均需具薦任資訊相關職系之考試及任用資格,先以核議表報各區盟原則同意後,再由各醫院發布正式人事命令,並依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或動態登記,初任薦任官等者呈請總統發布命令。⒉惟各醫院在未覓得編制人選前,為使醫療相關業務順暢進行,係暫以相關專長之約用人員以功能性擔任該項工作,因該等人員未支領編制人員之薪給待遇、福利及未享有編制人員各項保障及權益,且醫院各項業務均非執行公權力,此乃權宜之措施,尚無不妥之處,惟本署自96年1月16日修訂之約用人員要點已加列規定,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編制表所訂之主管職務」、「㈠96年1月1日前,本署約用人員係適用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雖該要點並未明定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編制內主管之職務,惟查醫院編制內之主管有任用資格之限制,約用人員非屬公務人員,自無法派免及代理編制內主管職務,但因醫院有業務運作之實際需求,在未覓得編制內主管人選前,為使醫院業務順暢進行,暫以相關專長之約用人員以功能性從事相關主管工作,至其職稱僅係依組織命名之習慣以『主任』名義稱之,並非等同編制內主管。因該等人員未支領編制人員之薪給待遇、福利及未享有編制人員各項保障及權益,且醫院各項業務均非執行公權力,為權宜措施。㈡至於僅具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歷之約用人員代理或擔任資訊室主管職務乙節,已如前述,資訊業務既非執行公權力,亦無專業執業法規(如醫療及醫事人員)或特別人事任用條例(如人事、會計、政風等主任)規範執行資訊業務相關人員,而部分公務機關亦有將資訊業務外包民間資訊公司執行,故倘若該醫院資訊室已無編制人員可資代理或任用,在正式編制資訊室主任到任前,指派資訊相關專長之約用人員以功能性主管該院資訊工作,若能順利推行醫院資訊業務,不失為暫時性之權宜措施。㈢而五專畢業是否適任乙節,如本署前函所述,本署歷次訂(修)定要點係原則性規範,倘醫院認該員之經驗、能力足以適任該項工作,嗣後能足證所用得人,本署亦所樂見」、「醫院係高度服務性行業,資訊業務健全與否在提供便民服務之效率及正確性上厥為關鍵角色,資訊室亦時刻需有負責人以主其政,故倘醫院在未覓得適任之編制資訊室主任到任前,若有專科畢業,並具相關實務經驗,適任資訊室業務之綜合管理工作,以專員、組長之類非編制表職稱實際負責主持資訊室業務以遂行醫院資訊業務順利推動,當屬過渡性措施,倘並能因此推行無礙甚或績效良好,均符合本署期各醫院提昇自主經營績效之原則與目標。另查,本署所屬醫院僅新竹醫院有編制資訊室主任職缺,93年該院編制資訊主任離職,為醫療運作之需,以功能性任務指派約用人員楊員主管資訊室業務,而該院依當時制度參酌市場行情及其績效、專業度給予適當薪資,並無不妥」,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1日衛署醫管字第990042014號函、99年6月30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14889號函可證(見原審卷一第81、111頁)。行政院衛生署為因應此項疑義,嗣於96年1月16日,於修訂之約用人員要點加列「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編制表所訂之主管職務」規定,並有96年1月16日衛署醫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一第99、100頁第3點)。而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彰化醫院於96年1月1日前,因業務需要,也曾指派約用人員暫時擔任或代理一級主管,有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100年4月20日衛署竹東醫人字第1000001337號函、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100年5月5日彰醫人字第1000002959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二第49、51頁);另署立台南醫院100年5月5日南醫人字第1000004319號函覆原審也敘明於94年12月至96年7月間,有以高階醫管師兼代編制病歷室主任之情形(見原審卷二第52至54頁)。參酌署立醫院內部一級編制主管中,各醫事及行政單位之人事、會計、政風等均有其法定用人規範,自不能以一般約用人員擔任,其餘病歷室、社會服務室、總務室、資訊室等單位並未有專業用人規範,96年元月前衛生署並未限制不得聘用約用人員,已如前述,以致醫院在編制人員出缺逐年凍結,該出缺單位又無編制人員可資代理或任用情況下,為能順利推行業務,以約用人員擔任,成為因應之道。參酌衛生署前述覆函,得證署立醫院中唯獨新竹醫院具有編制之資訊室,編制資訊室主任離職後,可認全部署立醫院並無任何屬於編制之資訊人員可資代理或商調,且公立醫院之資訊業務並無執行公權力或政府國防機密可言,新竹醫院於此情形下,指派約用人員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之主持管理工作,在未給予約用人員任何待遇、福利保障下,難認主觀上具有違背相關人事法令之故意。
(九)被告張景年醫師專業出身,對於人事行政法規自需參考院內相關科室幕僚之意見或參酌當時各級醫院之實際作法。而依上述證人之證言,當時的副院長鍾元強、人事室主任楊金龍、醫務秘書闕弘昌、人事室承辦人員劉紹美,甚至接替楊金龍擔任新竹醫院人事室主任、前曾在各地公立醫院人事室服務之邱秀菊,其等或不知悉上述人事法令,或不認為約用人員有適用上述法規之餘地,均不知指派約用人員代理(擔任)資訊室主任有違背法令之可能,也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景年明確知悉。而公立醫院以醫院基金聘用約用人員,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特有之聘僱制度,上述「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2項雖均明文規定臨時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但上述規定均屬針對該聘用條例、僱用辦法編列預算報部審查所僱用之人員,並非針對「約用人員」所規定,且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月1日之前所頒布之相關約用人員管理要點,縱歷經7次修正,也均無禁止之明文。則被告楊金龍因醫院有用人之需要,依據約用人員之契約性質,認為約用人員可以擔任或代理資訊室主任,核屬有據,自難認其主觀上具有違法之故意。
(十)綜上,被告等既非故意違背法令派令楊新偉代理或擔任資訊室主任,單純因為楊新偉表現良好而予以派任,核無意圖為楊新偉之利益或故意損害新竹醫院利益之背信犯意。而新竹醫院於94年4月1日、94年7月1日先後為院內約用人員轉換薪資,被告等並不知悉楊新偉之確切學歷,因信任證人即承辦人劉紹美均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函文、院內會議決議而辦理,並未特別指示證人劉紹美應如何獨厚於楊新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指示不知情之劉紹美於轉換薪資時獨厚楊新偉等情,並未提出確切之積極證據證明與事實相符。
六、被告2人之行為客觀上並未違背任務:
(一)背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無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謂「違背任務」指違背本人(即委託者)委託之善良管理任務。而客觀上行為人有無「違背任務」之行為,應依委託者與受任者就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契約內容,視行為人有無依誠實信用原則,善盡管理任務而定。
(二)被告張景年因楊新偉於資訊室服務期間克盡職守,積極負責,經召集科室主管討論後獲得認同,因此委派楊新偉接替前任主任離職後所留之遺缺,目的是希望新竹醫院資訊系統業務得以順利推展。被告楊金龍時任人事室主任,於組織編制上為被告張景年之下屬,且認為此項人事任令並無違法之處,因而依照院長指示,辦理後續有關楊新偉之人事發布、薪水調整事宜。被告等之行為,既均著眼於新竹醫院之利益,客觀上也未無違反任何契約義務或誠實信用原則,自無違背任務可言。
七、被告2人派令楊新偉擔任(代理)資訊室主任之行為,並未致生損害於新竹醫院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一)背信罪之構成要件在於「行為人有無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足證有無造成本人損害,不應僅著重於本人表面上總財產之支出,更應針對受任人執行任務後,為本人所創造、產生的經濟效益加以綜合評估;縱使就財產面比較,也不應僅以楊新偉的學歷可能領取的薪水為比較,而應就若改派其他編制內公務人員執行該資訊室主任業務,新竹醫院總計應支出薪水、福利若干,綜合比較。
(二)經查,被告2人之行為並未致生損害於新竹醫院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1、就財產面而言:
(1)被告楊金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一般正式人員的成本會比約用人員高出3分之1,護理人員月薪4萬3000元,約用護理人員約3萬多元,資訊室主任正式人員有主管加給,本薪5萬多,包括主管加給大約6萬多元,約用資訊室主任也是3萬多元,主管加給院長可給,可不給,楊新偉加上獎勵金約5萬多元」(見偵卷一第263頁)。嗣於原審也證稱:「我們醫院也沒有給楊新偉編制人員應有的待遇跟保障。(例如楊新偉沒有什麼保障?)他完全沒有任何保障。編制人員的保障包括,譬如紀桂銓主任領八職等的待遇,本俸多少、技術加給多少、專業加給多少,還有提撥退撫金、參加公保的權利、算退休年資、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加班費、年終考績,如甲等有1個月、乙等有半個月等等,楊新偉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0頁),並提出衛生署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職務由編制人員或約用人員擔任人事成本之比較表佐證(見原審審易卷第231頁)。
(2)證人闕弘昌於原審結證稱:「(93年2月間你曾經就約僱人員的薪資等級做了一些訪查,也提出建議,以私立醫院的資訊室主任及相當等級的職位而言,薪水在5、6或6、7萬之間合理嗎?)合理。(私人醫院的資訊室主任差不多要多少錢?)我訪查的結果大概都5、6萬以上。」等語(原審卷第92頁反面)。
(3)此外,對照約用人員楊新偉與前後任具公務人員資格之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任職期間之每月平均薪資(含獎勵金),前者約5萬元左右,後者則為9萬元至10萬元間,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1年2月9日台大新分人字第1010400072號函暨所附薪資列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79至183頁),可認被告等於本案之作為減省新竹醫院約近半之人事費用支出。
2、就楊新偉所發揮之實際效用利益而言:
(1)證人鍾元強證稱:「(就你副院長的角度來看,楊新偉在擔任代理資訊室主任和主任的期間表現如何?)他比○○○優秀多了,雖然他是約聘僱人員,但是他比較負責,也比較有專業能力,相對上來講」、「(你剛才提到你對楊新偉的表現的評價非常好,依據為何?)在○○○當時我們有一些資訊業務,比如要升級一些軟體、病歷系統或一些比較創新的資訊業務,我記得那時我們交代給他一些任務,通常都沒辦法完成,後來換楊新偉主任去做的時候,他就有辦法把一些比較困難的任務達成,就是以前○○○沒辦法達成的,他就達成了。而且我們醫院有一些像門診看診叫號系統這類的東西都是當時我們希望資訊室能夠完成的,都是後來到楊新偉主任那時才完成,所以我覺得他能力比較好。(提示原審卷一第147頁以下被證20至27,在楊新偉上任後一些重要事蹟及相關報導,甚至衛生署長 侯勝茂 寫給院長嘉許貴院科技創新的紙條,經你閱覽是否屬實?)是。我可以再補充說明一下,在我99年7月又回到新竹醫院時,那時楊新偉主任已經在99年3月或7月離開新竹醫院,然後我們醫院就換一個資訊室主任,這次來的就是公務人員,那個資訊室真的…很多業務又沒辦法推動了…。(你剛才閱覽的資料包括楊新偉優良事蹟及特殊貢獻表,內容是否屬實?)都屬實。」等語(見原審二第84頁反面、87反面至88頁)。
(2)證人闕弘昌證稱:「(楊新偉接任資訊室主任之後的工作表現如何?)工作表現不錯,陸續完成醫院很多資訊系統的建置。(從你的醫務祕書或復健科主任的工作介面來看,他有哪些表現你認為值得肯定?)他就完成了掛號室的電子叫號系統,這個比較大的東西我是有印象,其他比較細節的我就不是那麼清楚。(當時院內對楊新偉的風評如何?)其他人對他的風評我不是很清楚,我就是開會時,看他的發言、他的表現,覺得這個人不錯,確實有頭腦。」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2頁反面)。
(3)證人劉紹美證稱:「(就妳一個人事室職員與醫院員工的所見所聞,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代理主任以及擔任資訊室主任之後,他的表現怎樣?)相較於他之前與之後的資訊主任,就我一個人事室人員的角度看來,我認為楊新偉優於前後兩個主任,而前後兩任的主任都是依法考試銓敘的編制公務人員。(有無其他具體事蹟?)楊新偉在任職期間起碼把資訊的東西都推動了,之前的那個主任我看不出、看不到他推動了什麼。現在這個主任,就是楊新偉之後這一任,現在已經不是主任,因為他在100年7月1日已經降調為科員,因為之前檢察官一直要我們補編制人員,所以我們公告召了一個編制主管進來,這個主管在資訊室的表現就不是那麼好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5頁反面)。
(4)證人邱秀菊證稱:「(就你認知,楊新偉的表現如何?)蠻認真的。(楊新偉績效如何?)這我沒有資訊專業不知道,不過員工、院長大家都蠻欣賞他的。只是因為當時很不容易找到資訊室主任來負責,而楊新偉在醫院大家一向滿欣賞他的,院長也滿欣賞他,他也一直滿稱職的,資訊業務也做得不錯,所以就讓他繼續負責資訊室的領導者的功能,就沒有額外積極去找一定要資訊室主任進來這樣。(就算楊新偉能力再好,他也只有暫時性的過渡功能不是嗎?)所以後來我們97年有再對外找,找都找不到人。97年11月跟98年6月兩次徵選來的人都放棄,結果害我們浪費了1年半的時間去找,也沒人。最後99年4月我們找到了
1個正式的資訊室主任,結果還是不稱職,今年又被現任院長說這個資訊室主任一直不稱職,可能要調整職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9至120頁反面)。
(5)前衛生署署長侯勝茂於95年間視察新竹醫院,對於被告張景年推動「科技署立新竹醫院」至為肯定推崇。被告張景年並轉達侯勝茂署長嘉勉之意予副院長及資訊室楊新偉主任,勉勵楊新偉於資訊電腦業務部分繼續加油,有前衛生署署長侯勝茂書寫之95年1月24日便箋、被告張景年95年1月25日便箋(見原審卷一第152、153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30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14889號函覆屬實(見原審卷一第112頁反面)。此外,並有證人鍾元強證述肯認為真實之楊新偉優良事蹟及特殊貢獻一覽表、資訊室主任於醫院運作上之重要性說明表、媒體報導「新竹醫院率先辦理手機查門診叫號,就醫領藥免苦等,署立新竹醫院先辦,擴及北桃基苗」、「署立新竹醫院引進門診數位叫號燈,百年老店軟、硬體全面E化全國創舉」、「竹醫E化住院也能上網」、「電子藥典暨藥物辨識系統隆重登場」、「新竹醫院昨日舉辦行政院衛生署常備藥品手冊電子藥典系統建置及訓練說明會,全國32家署立醫院均派員共襄盛舉」、「署新的門診數位叫號燈系統獲得97年度北區區域聯盟服務品質競賽創意服務類第一名」、「署新是第一家取得醫療院所類醫院資訊管理組的標章醫院」、「竹醫新服務無線網路更便民」等剪報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47至176頁)。
(三)綜上,公訴意旨僅以楊新偉為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科室主管、楊新偉之學歷不得領取起訴書記載之薪資等未經深究之表象,認定被告等所為致使新竹醫院溢發56萬3940元薪資費用予楊新偉,卻未實際深入瞭解楊新偉為新竹醫院推動各種資訊措施,帶給新竹醫院之各種經濟效益及利益,遽認被告等派令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之行為屬於致生損害於新竹醫院之不法行為,顯有誤會。
八、關於新竹醫院核派楊新偉擔任該院資訊室主任並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規定,已經人事行政局及銓敘部於偵查中明確函覆並且敘明「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93年1月1日僱用之約用人員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等政府機構特定用人制度」,且銓敘部並指楊新偉雖經新竹醫院以「函」派為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惟仍為約用人員即其進用性質非屬任用法第21條職務派代之代理,有人事行政局98年2月24日局給字第0980004102號、98年6月3日局給字第09800129號函、銓敘部98年3月6日部特二字第0983031654號函可憑(見偵卷一第225至226、227至228、偵卷三第774至775頁)。證實楊新偉屬於契約人員,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書載明,新竹醫院函派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業務並未改變其身分及職稱,而新竹醫院與楊新偉之契約內容也均比照其餘同身分之約用人員,並未加註其職稱為「資訊室主任」,自無變更其身分違法任用可言。又依法既僅編制內公務人員擔任機關一級主管者,才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24條、第24條之1等規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派令,再報銓敘部審定之程序,約用人員即無報部審定的問題。被告等依據私法契約,以任務編派性質派令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並非使楊新偉因此成為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無需將楊新偉之人事命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報請銓敘部審定,已經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金龍、證人劉紹美明確證述(見偵卷一第263頁、原審卷二第105頁反面),且為事理之當然。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景年故意規避上述法令規定云云,應有誤會。再者,新竹醫院既任用楊新偉為資訊室主任,擔負主管職務及責任,院長即有核發約用人員楊新偉領取主管加給之權限,並據證人即被告楊金龍於偵查中(當時尚未被列名被告)、證人劉紹美證述綦詳(見偵卷一第263、264頁、原審卷二第98頁),而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5月11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42014號函也明確表示:「問題3:…至於是類人員可否領取資訊室主任之主管加給,因95年底以前本署要點未限制,醫院倘有類似功能性擔任主管工作因約用人員係依勞基法規定以契約訂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醫院就有事實上需要時,在私法領域訂定支給項目,並無不可,就如同本署要點亦有訂定與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相同名稱之『技術加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3頁)。則被告張景年於93年11月8日以便箋核示自94年1月起支付楊新偉主管加給,既屬院長之權限且屬事理當然,自非違法或獨厚於楊新偉之不法行為。
九、再依據行政衛生署94年6月20日衛署醫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頒「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規定:待遇採「面議」方式者,限於「不分等約用高階醫管師」、「行政類六等約用高級資訊師」,其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有2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經驗者」,嗣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1月1日增訂「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醫院約用人員,不得擔任醫院編制表所定之主管職務」,被告張景年經召集會計室主任 周明 賢、人事室主任邱秀菊商討,同意人事室將楊新偉改為六等面議敘薪,人事室新任主任邱秀菊、承辦人員劉紹美因而於96年1月5日擬具:「說明:資訊主任…在正式人員尚未遞補前暫由楊新偉負責,建議如下:㈠該職位設定為六等面議方式。㈡楊員係交通大學電資學院研究所畢業,薪資擬改由面試方式辦理。㈢獎勵金比照正式編制一級主管以不超過90點發給。㈣職章等不以主任稱呼,改以專員、組長或其他相當稱謂。」併呈企劃室其他人員之薪資問題之簽呈。被告張景年並於人事室建議之本薪2萬8000至3萬元間,批核2萬9000元,嗣人事室邱秀菊、劉紹美再於96年1月10日依照行政院衛生署94年6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簽擬「奉 鈞長 96年1月5日核示楊員職稱以高級專員稱,經參考94年6月20日衛署醫管字第0000000000號再修正表行政類六等,職章等建議以高級資訊師稱,較具專業水準」,經被告張景年於96年1月12日批核。楊新偉因而自96年1月起,每月支領本薪2萬9000元、技術加級1萬2000元等情,已經證人邱秀菊、劉紹美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95、114頁),並有人事室96年1月5日、96年1月10日簽呈暨行政院衛生署上述基準表可證(見偵卷一第59至60頁)。
十、被告張景年召集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商議,參酌各幕僚之專業意見,且因被告張景年及相關人員主觀上均認知楊新偉為研究所學歷,經討論咸認楊新偉符合六等面議條件,席間被告張景年並未特別指示將楊新偉採六等面議方業等事實,除據證人邱秀菊(見原審卷二第115至116、119、122至123頁)、劉紹美(見原審卷二第99頁以下)明確證述外,參酌新竹醫院人事室劉紹美、新任主任邱秀菊上述96年1月5日,經被告張景年批核之簽呈,其中說明欄一、實明白記載:
「㈠楊新偉職位設定為六等面議方式。㈡楊新偉係交通大學電資學院研究所畢業」,另該簽呈其上會辦單位:諸如人事室其他承辦人員、會計主任、總務室、秘書亦均蓋章批核,而無表示異議(見偵卷一第59頁)。可見證人邱秀菊、劉紹美證稱:「院內人員均以為楊新偉係研究所畢業,認為楊新偉符合六等面議資格」等情屬實。因此被告張景年因而未質疑楊新偉之學歷問題,無違經驗法則;又被告張景年身為院長,對於人事法規之適用本需倚賴幕僚專業意見,既然幕僚咸認改以六等面議敘薪並無不妥,其因此而於簽呈上核章同意,應認其主觀上不具有故意違背法令或故意使楊新偉獲得較高薪資之違背任務之故意。此外,由行政院衛生署函覆也明白表示:「有關醫院之約用資訊人員若係五專畢業之敘薪方式及標準,因本署前述訂定之約用人員要點係原則性規範,各醫院依業務量、財務狀況、地域性、市場行情、約用人員定位功能等因素互有差異,縱同樣係專科學歷之資訊人員,可能因前述各項因素及個人所具條件、經驗及醫院賦與之角色、功能而不同,各醫院可依前述計八次訂定及修訂要點最高可以不分等待遇採面議、六等三級、五等三級或一級、四等三級等標準敘薪,而薪點折合率60~120元由醫院自行訂定,具特殊性或稀少性專長者得放寬至150元,除本項之本薪外,另支二等至六等3000~12000元技術加給,事業賸餘獎金(即績效獎金)依公立醫療機構獎勵金發給要點核發,另各醫院亦可另訂久任獎金及其他福利項目及發給金額,具相關工作性質年資者,醫院亦可認定後,酌予提高薪點。另各醫院在尚未適用本署所訂新制前之舊制人員之轉換敘薪亦由各醫院自訂」、「(問題二:96年1月1日以後,貴署所轄醫院是否可讓僅具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歷之約用人員實際上負責資訊室主任之業務,惟職稱非以主任稱呼,改以專員、組長或其他相當稱謂稱之,職位設為六等並將薪資待遇以面議方式處理?)⒈…倘醫院在未覓得適任之編制資訊室主任到任前,若有專科畢業,並具相關實務經驗,適任資訊室業務之綜合管理工作,以專員、組長之類非編制表職稱實際負責主持資訊室業務以遂行醫院資訊業務順利推動,當屬過渡性措施,倘並能因此推行無礙甚或績效良好,均符合本署期各醫院提昇自主經營績效之原則與目標。⒉至於薪資採面議方式並設為六等薪乙節,依前述修訂管理要點即列有具特殊性、稀少性專長經驗者,其待遇得採不分等面議方式。至特殊性、稀少性專長標準,率由各醫院依自主經營精神自行認定,若醫院視該員具擔負資訊綜合規劃管理工作實務經驗者為符合條件,因醫院資訊系統迥異於一般公務機關行政系統,應屬適當。資訊系統健全與否對醫療服務影響甚鉅已如前述,倘能有適當人選主持管理,對醫院發展居功厥偉。⒊而不分等本意係採單一薪資,不需分等級及本薪、技術加給、事業賸餘獎金、其他福利措施等支給項目,其金額由醫院依市場行情、地域性、功能、角色、財務狀況訂定,以賦予醫院彈性用人空間,惟醫院若考量以此比照等級(如六等...)方式支薪較適當,本署亦尊重該醫院之考量」,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5月11日衛署醫管字第990042014號函、99年6月30日衛署醫管字第0990014889號函可憑(見原審卷一第83、
112頁),肯認被告張景年對於此部分楊新偉人事案之處理方式,並無違法或不妥。公訴意旨認被告張景年涉嫌背信,自屬誤解。至被告楊金龍已於95年8月離職,並於95年8月10日調任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有銓敘部相關函文可證(見偵卷三第770頁以下),客觀上不可能參與此部分起訴犯罪事實;審究起訴犯罪事實之記載,就此部分也未敘述被告楊金龍具有任何分工行為,足證檢察官並未起訴被告楊金龍涉嫌參與此部分犯行。
十一、楊新偉於新竹醫院擔任資訊室主管業務期間,表現良好,著有績效,而其領取之薪資與前後任具公務員資格之資訊室主任相比,卻大幅減省新竹醫院人事支出。而新竹醫院核予楊新偉94年3月底之前的薪資,是依舊制由醫院相關主管討論後按市場行情訂定;94年4月起之核敘則依94年1月18日新舊薪資制度轉換會議決議辦理。均以資訊室主任職務之功能定位為認定標準,與楊新偉之學歷並無關聯,亦未變更楊新偉之約用人員身分為公務人員,更未因此變更楊新偉之職務職等或享有之福利;況且新竹醫院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立於約用人員敘薪及管理要點之制訂機關,而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也均以函文明確表示楊新偉為約用人員,其敘薪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院衛生署認定。且進一步於99年6月30日函文闡述新竹醫院依當時制度參酌市場行情及其績效、專業度給予楊新偉適當薪資並無不妥。而被告2人與楊新偉並無親戚、恩誼關係,除據證人楊新偉證述明確外(見偵卷二第35
7頁),另由前述楊新偉早於被告張景年進入新竹醫院服務,並經檢察官運用三親等資料查詢系統,均查無被告等2人與楊新偉具有何等親誼關係(見偵卷四第84頁)之事實,足證被告2人純粹因肯定楊新偉之工作態度及能力,而予以派任,並無任何為圖楊新偉之利益而損害新竹醫院之動機。上訴意旨認被告等使楊新偉以低資歷高就,坐領超額薪俸,有損於新竹醫院云云,應有誤會。
陸、上訴意旨另略以,證人鍾元強等5位證人均服務於新竹醫院,對於楊新偉代理該院資訊室主任一情或多或少均有瞭解、參與,其等所為證詞,實難盡信;而告發人 曾錦祥 服務於新竹醫院多年,曾擔任該院檢驗科主任,對於被告張景年、楊金龍是否違法、循私,知之最稔,可藉由告發人曾錦祥之證言檢視證人鍾元強等證詞之真偽,原審並未傳喚告發人曾錦祥,具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背法令云云。惟查:
一、證人鍾元強時任新竹醫院副院長;證人闕弘昌為復健科主任兼醫務秘書;被告楊金龍、證人邱秀菊則為前後任人事主任;證人劉紹美自93年起即承辦約用人員管理業務,此5人均直接襄助院長就人事任用敘薪案之權責人員,不論是約用人員之公文承辦、核稿、提供意見、約用人員薪資制訂、新舊薪資轉換會議、96年楊新偉改稱謂及敘薪標準等均參與承辦(除被告楊金龍外),對於楊新偉之指派任務及敘薪確實知之最詳,而渠等對於其供述已為具結,受偽證罪之規範,在無任何證據足已動搖其證詞憑信性的情況下,由渠等當時親身參與本案對於楊新偉代理該院資訊室主任之經驗,以該供述作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自屬可採。況且縱認共同被告楊金龍之供詞有維護自己之疑;而證人邱秀菊、劉紹美等均一再證稱,被告等從未就楊新偉代理該院資訊室主任一事有任何指示。上述證人等以親身經歷之業務事實立證,既無證據足認涉嫌偽證為他人作嫁脫罪,上訴意旨空言指述其等證言之證明力遠遜於未曾親任人事業務,不過曾擔任該院檢驗科主任之告發人曾錦祥,顯然不可採信。
二、新竹醫院自院長、副院長、一級科室主管數十人,且員工多達1千多人,而告發人曾錦祥僅為數十位一級主管之其中一名,其職掌為檢驗業務及醫檢師之綜合管理,對於楊新偉之任務指派及核薪過程完全未參與,也非其權責,告發人曾錦祥既未參與,不具親身見聞經歷之證據資格,本非適格之證人,原審未予傳喚,並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而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曾傳喚告發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且曾於100年11月11日到庭陳述,已充分給予告發人意見表示之機會,且本案事證已明,告發人曾錦祥既不具證人適格,公訴人也未聲請調查此部分證據,參酌最高法院100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告發人曾錦祥並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柒、綜上,檢察官依憑告訴人曾錦祥粗淺的指述,未及深究上述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逕認被告2人涉嫌犯罪,而所提之證據均無法得證被告2人有罪之確切證明,原審以犯罪不能證明而為被告張景年、楊金龍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檢察官上訴仍執陳詞徒憑推測指稱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固屬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所明定。告發人曾錦祥一再宣稱被告等違法,其對本案知之甚詳;果真如此,告發人卻未於93年4月間,新竹醫院指派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業務之初,進行舉發,遲至97年中,新竹醫院依據「衛生署所屬醫院醫事主管任期及遴用辦法」相關規定,將曾錦祥免兼主管職務,曾錦祥才向檢察官檢舉。而觀其告發之內容,俱屬個人主觀臆測之詞,徒憑己意藉詞興訟。其動機與其如曾錦祥所稱「為糾舉不法」,毋寧認為純屬挾怨報復之舉,損人不利己,無端耗費司法資源,實無可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惠敏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附表:起訴之論據
┌───┬──────┬──────────────┬──────────┐│編號│證據名稱│證據內容│待證事實│││││││││││├───┼──────┼──────────────┼──────────┤│一│被告張景年於│1.其等依據人事法規訂定,由於│1.被告明知楊新偉未具│││偵查中之陳述│政府政策相望公務人員減少,│公務人員資格,竟任│││。│由約聘人員補充,才會未另找│用楊新偉陸續擔任「││││具公務員身分者擔任主任。│新竹醫院」代理資訊││││2.楊新偉雖為約用人員,但實際│室主任及資訊室主任││││執行資訊室主任之職務。│一職。││││3.其給楊新偉「代理資訊主任」│2.被告圖利楊新偉溢領││││、後來又給楊新偉職稱「資訊│薪資,並未使中央政││││室主任」,當時並沒有規定楊│府總預算下之「新竹││││新偉不能擔任主任,因楊新偉│醫院」醫療藥品作業││││資格不符,其沒有將楊新偉報│基金人事費用減少。││││銓敘部。另楊新偉不是公務人│││││員,其未以函或命令,可能於│││││委員會會議時公布,此係任務│││││編組。││├───┼──────┼──────────────┼──────────┤│二│告發人曾錦祥│被告張景年進用未具公務人員資│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述。│格之楊新偉擔任「新竹醫院」正│││││式編制之資訊室主任。││├───┼──────┼──────────────┼──────────┤│三│證人即「新竹│1.其自95年8月擔任「新竹醫院│1.楊新偉自93年4月1日│││醫院」現任人│」人事室主任,據其瞭解,93│起代理「新竹醫院」│││事室主任鄧秀│年4月1日起資訊室主任由楊新│資訊室主任,於93年│││菊於偵查中之│偉代理,當時加薪4,000多元│7月1日擔任資訊室│││證述。│,代理3個月後,因楊新偉能│主任。││││勝任該業務,便比照公務人員│2.楊新偉擔任「新竹醫││││給薪方式,7月1日正式給予主│院」資訊主任,於94││││管加級6,000多元。│年1月起給予主管加││││2.於94年7月1日依據勞基法簽立│級6,000多元。││││不定期契約。│3.96年1月1日行政院衛││││3.96年1月1日前,未明訂約用人│生署明訂約用人員不││││員不得擔任醫院編制表所定之│得擔任主管職務。││││主管職務,因楊新偉擔任主任│4.被告張景年於96年1││││工作,依據主任職等給予主管│月核定以6職等、「││││津貼(加給)。於96年1月1日│約用高階管理師」薪││││因辦法已有明訂,就未再給楊│資面議方式核定楊新││││新偉主管加給。│偉薪,以便不影響楊││││4.楊新偉於95年4月係5等6級、│新偉薪資總額。││││支領主管加級,且係續任人員│5.以楊新偉學歷,所對││││、薪資為6萬2,000元,若以6│應之職等及領取之薪││││職等高級資訊師任用,本薪為│資,應不符合所謂市││││2萬2,050元,技術加級係1萬│場行情。││││2,000元,年資500元,浮動│││││獎勵金係依據獎勵金委員會規│││││定支付1萬9,800元。96年行政│││││院衛生署頒訂原則,約用人員│││││不能擔任正式編制主任,被告│││││張景年找其、會計室討論,其│││││等討論在不影響當事人薪資原│││││則下,因為其等認為楊新偉係│││││研究所畢業,所以以6職等、│││││「約用高階管理師」、薪資採│││││用面議方式核定楊新偉薪資,│││││以便不影響楊新偉薪資總額。│││││5.其曾詢問楊新偉,楊新偉表示│││││其研究所學歷證明搬家時遺失│││││,且「9401人事員額表」楊新│││││偉填寫「交通大學研究所電資│││││學院肄業」,所以其等認知楊│││││新偉係研究所畢業,確有未求│││││證楊新偉學歷之疏失。不過薪│││││資不會因為楊新偉學歷係專科│││││或研究所有所差別,因新竹醫│││││院係以市場行情來核定薪資,│││││市場行情係其未到任前即有,│││││93年「新竹醫院」約用人員薪│││││資對照表係屬接近市場行情之│││││薪資,該對照表係醫院主管討│││││論結果。││├───┼──────┼──────────────┼──────────┤│四│被告即「新竹│1.其自92年4月1日起至95年8月9│1.「新竹醫院」資訊室│││醫院」前人事│日止擔任「新竹醫院」人事主│主任,係屬正式編制│││室主任楊金龍│任。│職缺。│││於偵查中之供│2.楊新偉並無公務人員資格。│2.被告張景年明知楊新│││述。│3.楊新偉擔任代理資訊室主任及│偉無公務人員資格,││││資訊室主任係由被告張景年所│以便條指示其任用楊││││指示。│新偉於94年4月1日起││││4.93年是以「函」代替「令」請│代理資訊室主任,並││││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代理主任。│於94年7月1日起進││││5.楊新偉擔任代理資訊室主任時│用楊新偉任用資訊室││││,係屬約用人員,薪資亦以約│主任。││││用人員計薪,其與被告張景年│3.以「函」發佈進用楊││││均知悉楊新偉無公務人員資格│新偉擔任代理資訊室││││,由於楊新偉擔任代理資訊室│主任及資訊室主任之││││主任,故給楊新偉高一點薪資│人事命令。││││,以符合市場行情。│4.楊新偉無任何證照,││││6.一級主管由院長核可,報衛生│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任免核可後,由人事單位發│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布。│薪點、薪資及業務獎││││7.被告張景年向指示其由楊新偉│金基準表」業務獎金││││擔任資訊室主任,因楊新偉無│欄之「特殊證照獎金││││享受編制人員待遇,其等以發│」第17點「其他由各││││函方式任用楊新偉擔任資訊室│醫院視人力市場供需││││主任,楊新偉支領技術加級係│專業認定的證照」,││││屬約用人員技術加級,因被告│仍自94年1月起比照││││張景年滿意楊新偉工作能力,│正式編制「8職等」││││便比照公務人員資訊室主任8│資訊室主任之主管加││││職等主管加級支付楊新偉主管│級核予楊新偉主管加││││加級。│級。││││8.「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係正│4.「函」亦屬正式公文││││式編制職缺。│。││││9.「函」亦屬正式公文。│5.楊新偉薪資經費來源││││10.「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係屬廣義國庫之醫療││││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係│藥品基金。││││93年2月24日發布,之前約│6.被告張景年於94年間││││用人員規定係以契約書規範│知悉楊新偉未具備大││││,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學及交通大學研究學││││10.楊新偉薪資經費來源係屬醫│歷,竟以大學學歷聘││││療藥品基金,經費來源係由│用楊新偉。││││會計室決定,人事室負責核│7.「新竹醫院」於94年││││薪。│4月實施行政院衛生││││11.醫療藥品基金係屬醫院營運│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盈餘,係屬廣義國家公庫,│核薪及考核要點,約││││有20%部分需上繳國庫,不│用人員薪資係依據該││││能動用。│核薪要點支付,未實││││12.醫療藥品基金之約用人員本│施該要點前,約用人││││薪,於94年5月前係醫院依據│員權利義務事項係以││││市場行情、學歷、工作能力│契約書規範。││││訂出標準,自94年6月以後係│││││依據衛生署頒佈核薪要點支│││││付薪資。│││││13.於94年5月起醫療藥品基金之│││││人事費用之主管加級,依照│││││工作情形,由醫院訂定,其│││││等主觀認定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業務獎金欄之「特殊證照獎│││││金」第17點「其他由各醫院│││││視人力市場供需專案認定的│││││證照」,楊新偉並無任何證│││││照,但因張景年指示給楊新│││││偉主管加級,且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又無規定,且│││││楊新偉自94年1月起已支領主│││││管加級,而認為讓楊新偉支│││││領主管加級亦無妨,只有正│││││式人員薪資才需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約用人員只要院長│││││指示給主管加級額度,其等│││││即依照院長指示辦理。│││││14.即使94年5月開始實施「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因楊新偉之前就支領│││││主管加級,其等照楊新偉原│││││本薪資給薪,且因為不能降│││││薪,既使沒有任何依據,仍│││││然給楊新偉主管加級,至96│││││年1月份「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福利措施基準表」在福利措│││││施欄上有記載「其他福利」│││││由各醫院自行訂定。│││││15.92年其等以5等專科聘僱楊新│││││偉,93年以前學歷僅係參考│││││,94年以後其等知悉楊新偉│││││大學沒有畢業,但知悉楊新│││││偉在交通大學研究所進修,│││││沒有畢業,其等以大學學歷│││││聘用楊新偉。│││││16.約用人員可以不管學歷,學│││││經歷僅係參考因素,之前其│││││等以5等5專科學歷聘用楊新│││││偉,至96年才以6等聘用楊│││││新偉。│││││17.編制內主任出缺,首長有權│││││決定任用正編或約用人員,│││││但並無正式明文規定,因「│││││新竹醫院」資訊主任一直更│││││換,且立法院要求要刪減人│││││事費用,希望盡量用約用人│││││員。其認任用楊新偉薪資比│││││任用正式人員擔任資訊主任│││││薪資要低。資訊室主任出缺│││││可不用向人事行政局申報,│││││其等可上人事行政局網站徵│││││才,但當時為節省開銷編制│││││人員出缺盡量採用約用人員│││││聘用,即便編制內之編制主│││││任人員出缺,首長有權決定│││││任用正編或約用人員。│││││18.「代理」要有一定資格才可│││││以擔任該項職務的代理人。│││││19.楊新偉不具代理資格,楊新│││││偉僅是擔任資訊主任工作,│││││並無發佈人事命令。│││││20.95年前衛生署並未禁止約用│││││人員發給主管加級,所以由│││││醫院自己定薪資。│││││21.93年署立新竹醫院約用人員│││││薪資對照表係張景年召集相│││││關主管討論,並參考別家醫│││││院同等級薪資,但未做市場│││││調查,也就是沒有針對各行│││││各業做調查。││├───┼──────┼──────────────┼──────────┤│五│證人楊新偉於│1.於81年6月大華工商專業學校│1.楊新偉81年6月畢業│││偵查中之證述│(下稱大華工商)電機工程科│於大華工商專業學校│││。│電機電力組畢業,大華工商於│,不具備大學及交通││││86、87年改制為大華技術學院│大學研究所學歷。││││,電機工程科改為電機工程系│2.楊新偉不具備公務人││││,其未補修相關學分,故未取│資格。││││得大華技術學院電機工程系學│3.自93年4月1日起代理││││歷,其至新竹醫院任職時係繳│「新竹醫院」資訊室││││交大華工商電機工程科電機電│主任;自93年7月1日││││力組畢業證書。│起擔任「新竹醫院」││││2.其交通大學電機資訊學院在職│資訊室主任,並自94││││專班進修電信組課程,係進修│年1月起支領主管加││││學分班,無具有學籍或畢業證│級。││││書。其尚未考取研究所,無研│4.楊新偉在人事室之││││究所學生資格,亦無具備大學│9401人事員額表填載││││資格。│「國立交通大學研究││││3.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亦無報│所電資學院肄」,並││││考國家考試。│無檢附任何證件予人││││4.自93年4月起代理「新竹醫院│事室。││││」代理資訊室主任。│││││5.自93年7月起擔任「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其仍係約用人│││││員,惟其持有「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職章。│││││6.自94年1月起支領主管加級。│││││7.在人事室之9401人事員額表填│││││載「國立交通大學研究所電資│││││學院肄」,並無檢附任何證件│││││予人事室。│││││8.其他醫院亦有資訊室主任,署│││││立桃園醫院名稱係資訊分析師│││││兼資訊室主任,署立豐原醫院│││││名稱係約用資訊室主任,署立│││││彰化醫院名稱係資訊室主任,│││││均係約用人員。目前僅有新竹│││││醫院資訊室主任係屬組織編制│││││。│││││9.其前任資訊室主任紀桂銓係正│││││式編制資訊室主任,具有公務│││││人員資格。││├───┼──────┼──────────────┼──────────┤│六│證人即「新竹│1.楊新偉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1.楊新偉未具備公務人│││醫院」現任人│2.楊新偉92年2月24日到職學歷│員資格,自93年4月1│││事人員 周紹美 │係私立大華工商專業學校電機│日起擔任「新竹醫院│││於偵查中之證│工程科電機電力組,94年間人│」代理資訊室主任,│││述。│事室調查學歷時,楊新偉在「│自93年7月1日起擔任││├──────┤9401人員員額表」上載明「國│「新竹醫院」資訊室│││本署製作之犯│立交通大學研究所電資學院肄│主任。│││罪時序一覽表│」,其要求楊新偉檢附學經歷│2.楊新偉僅具私立大華│││。│證明,楊新偉並無檢具相關證│工商專業學校學歷,│││(附件七)│明文件,於94年4月1日要調整│被告楊金龍指示證人││││薪資,因時間緊迫,未取楊新│以大學學歷核予薪資││││偉學歷證件,其請示人事室主│、調整薪俸級數。││││任楊金龍,楊金龍指示暫時以│3.證人依被告楊金龍所││││大學同等學歷認定薪資調整級│交付被告張景年於93││││數,在調查完「9401人事員額│年3月19日指示之便││││表」後,其請楊新偉提供交通│簽,核定楊新偉薪資││││大學學歷證明,因楊新偉遲未│:本薪為「39920」││││繳交,其請示人事室主任楊金│、獎金為「3550」。││││龍,楊新偉未提出研究所相關│4.依據被告張景年93年││││證明文件,如何計薪?楊金龍│11月18日便簽,楊新││││指示其先以大學學歷任用。│偉自94年1月起至95││││2.依據衛生署函,「新竹醫院」│年12月止支領主管加││││舊制薪制更換新制薪制,開會│級。││││決議在職人員以總薪不變為原│5.楊新偉自94年4月起││││則,更換新制薪資,故在舊制│支領薪資,係依據93││││薪制更換為新制薪資,總薪不│年7月13日政院衛生││││變原則下,楊新偉以大學學歷│署函內「附表一」、││││計薪,若楊新偉因學歷改變導│93年8月13日行政院││││致本薪較低,其等會在「預借│衛生署函內「約用人││││績效」項目上調高,使楊新偉│員新點、薪資及業務││││總薪不變,全院在職人員均以│獎金基準表」、衛生││││此方式更換薪資。│署新竹醫院「擬定約││││3.楊新偉自92年起至93年3月止│用人員薪資新制」會││││支領薪資係依據92年2月24日│議記錄及新舊制對照││││資訊室簽呈。│表、94年3月4日人事││││4.楊新偉自93年4月起至94年3月│簽。││││止之支領薪資依據,係人事主│7.楊新偉自96年1月起││││任楊金龍交付被告張景年93年│新資採面議制,係依││││3月19日之便簽辦理,便簽上│據人事室主任邱秀菊││││書寫「43000元」,因本院薪│96年1月5日簽呈辦││││資無4萬3,000元,而依據「行│理。││││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雇用人員│││││薪酬標準表」,薪資4萬3,000│││││元對應係「43470」,而「│││││43470」本薪為「39920」及獎│││││金為「3550」,才對故楊新偉│││││以「第6級級數、39920」計薪│││││。│││││5.楊新偉自94年4月起支領薪資│││││係依據93年7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函內「附表一」、93年8│││││月13日行政院衛生署函內「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衛生署新竹醫院「│││││擬定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記錄及新舊制對照表(證據編│││││號二十六)、94年3月4日人事│││││簽。│││││6.楊新偉自94年1月1日起支領主│││││管加級係依據張景年93年11月│││││18日便簽。│││││7.楊新偉自96年1月起薪資採面│││││議制係依據人事室主任邱秀菊│││││96年1月5日簽呈辦理。│││││8.楊新偉自93年4月1日代理資訊│││││室主任,但楊新偉非屬組織編│││││制人員,係以約用人員聘僱。│││││9.楊新偉自93年7月起擔任資訊│││││室主任,但楊新偉非屬組織編│││││制人員,係以約用人員聘僱。││├───┼──────┼──────────────┼──────────┤│七│證人即「新竹│1.楊新偉薪資來源係從行政院衛│1.楊新偉薪資來源係屬│││醫院」現任會│生署醫療藥品基金編列,該基│行政院衛生署醫療藥│││計室主任周明│金係院內預算一種,「新竹醫│品基金,該基金係屬│││賢於偵查中之│院」具有公務人員資格之正式│廣義國庫公費。│││證述。│編制人員及約用人員均係屬依│2.主管加級係屬人事費││││均從前開醫療藥品基金編列預│用,由醫療基金支付││││算核發薪資。│。││││2.醫療藥品基金性質在早期預算│3.正式編制會計室主任││││法係屬非營業基金,依據預算│領有主管加級,支領││││法編列,送立法院審核,即使│主管加級係依據公務││││係醫院約用人員、編制人員均│人員支給辦法及核定││││係使用相同基金,目前稱為「│派令規定,依照職等││││作業基金」。│支領不同主管加級金││││3.醫療藥品基金係醫院自負盈虧│額,級數不同所支領││││,按照醫療收入扣除醫療成品│之主管加級金額不同││││(包括人事費、藥品、衛材)│。││││後有盈餘,稱為獎勵金前盈餘│4.約用人員本薪、技術││││「獎前盈餘」,依據獎前盈餘│加級均係依據「行政││││計算獎勵金。│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4.醫療藥品基金分收入部分有門│人員點、薪資及業務││││診、住院、其他醫療、其他政│獎金基準」核定。││││府補助收入;支出部分包括用│5.行政院衛生署函新竹││││人費用、藥品、衛材、外包、│醫院明示約用人員不││││維護等,詳細以預算書為主。│得擔任正式編制主管││││6.醫療藥品基金中人事費用係依│,故改「高級資訊師││││據法令使用,正式人員薪資係│」任用,採面議方式││││編列於「用人費用」項下細項│支付薪資,比照原本││││,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使用,│薪資略微調整。││││約用人員薪資係編列在「專技│6.薪資核定係屬人事室││││人力」項下,依據行政院衛生│權責。││││署約用人員規定支用。│7.楊新偉係約用人員而││││7.醫療藥品基金係屬廣義公庫費│支領主管加級,係由││││用,只要中華民國公家機關經│人事室核定,惟依據││││費均係公庫,醫院最後盈餘規│「行政院衛生署所屬││││定係要繳交財政部公庫,目前│醫院約用人員薪點、││││統稱「作業基金」,為了因應│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非營利事業體,在預算法內明│表」並無此項名稱,││││訂的名稱。醫療藥品基金係屬│而約用人員並無支領││││國家「作業基金」之一種。│主管加級禁止,然亦││││8.醫療基金中人事費用支付依據│無可以核撥約用人員││││,對於正式人員係依照公務人│主管加級之規定。││││員支給辦法的名目支應,約用│││││人員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頒訂│││││之約用人員薪資辦理,醫院約│││││用人員均經人事室依照衛生署│││││頒訂之約用人員核薪表及「新│││││竹醫院」約用人員薪資對照表│││││上簽呈,會會計室,會計室核│││││定預算是否夠用,再經院長批│││││示,院長批示人員晉用後,人│││││事室通知當事人報到,並通知│││││總務科出納造冊,經核章後,│││││依據造冊撥發薪資。│││││9.證人係正式編制會計室主任,│││││領有主管加級。其係依據公務│││││人員支給辦法及其之核定派令│││││規定而支領主管加級。依照職│││││等,可以支領不同主管加級金│││││額,級數不同,主管加級金額│││││不同,其係支領9職等主管加│││││級。│││││10.主管加級係屬人事費用,由│││││醫療藥品基金支付。│││││11.正式人員需有派令職等方可│││││支領主管加級。│││││12.楊新偉係約用人員而支領主│││││管加級是由人事室核定,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並無此項名稱│││││,但因約用人員並無支領主│││││管加級禁止,然亦無可以核│││││撥約用人員主管加級之規定│││││,其係自94年12月起擔任「│││││新竹醫院」會計室主任,楊│││││新偉自94年1月起支領主管加│││││級,因其到任後楊新偉支領│││││薪資並無變化,其並無對楊│││││新偉薪資提出重新審核要求│││││。│││││13.約用人員本薪、技術加級均│││││係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核定。│││││14.因行政院衛生署來通案公文│││││表示,楊新偉不能擔任資訊│││││室主任,而改以「高級資訊│││││師」任用,薪資比照原本薪│││││資略微調整,至於採面議方│││││式給薪,由人事室上簽,會│││││會計室,因薪資核定係屬人│││││事室權責,其未表示意見。││├───┼──────┼──────────────┼──────────┤│八│證人即「新竹│1.證人自89年5月25日起至94年│1.正式編制人員與約用│││醫院」前會計│12月1或6日止擔任「新竹醫院│人員均包含在醫院所│││室主任陳玉英│」會計室主任。│屬「醫療藥品基金」│││證述。│2.楊新偉薪資經費來源係屬醫療│新竹醫院作業基金預││││藥品基金項下「醫療成本」項│算。││││下之「門診醫療成本」項下之│2.約用人員支領本俸、││││「用人費用」項下之「12臨時│技術加級、主管加級││││人員薪資」項下之「聘用人員│等薪資,人事室須依││││薪金」,正確須看支出傳票上│據「行政院衛生署所││││記載詳細細目。│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3.正式人員與約用人員均包含在│及等級、起薪基準表││││醫院所屬「醫療藥品基金」新│」,由人事室依據相││││竹醫院作業基金預算內。│關法規審核合法性及││││4.醫院人事費用來源有兩部分,│正確性。││││一部份係政府補助收入,另一│3.正式人員與約用人員││││部份係醫療收入,約用人員大│薪資,均包含在醫院││││部分係醫療收入。│所屬「醫療藥品基金││││5.醫療收入中有關人事費用部分│」新竹醫院作業基金││││,醫院不能自行運用,須依相│預算內。││││關規定辦理,例如約用人員資│4.楊新偉薪資經費來源││││格及等別、起薪標準表,如果│係屬醫療藥品基金項││││有專案需另外上簽呈。│下「醫療成本」項下││││6.依據93年薪資表及93年預算書│之「門診醫療成本」││││,約用人員薪資(包含本薪及│項下之「用人費用」││││技術加級、主管加級)係屬預│項下之「12臨時人││││算法「用人費用」項下「12臨│員薪資」項下之「聘││││時人員薪資」項下「121聘用│用人員薪金」,正確││││人員薪金」,預算書不分本薪│須看支出傳票上記載││││、技術加級及主管加級,均係│詳細細目。││││由「12臨時人員薪資」項下「│5.約用人員依據契約支││││121聘用人員薪金」支付,約│付薪資。││││用人員薪資要看契約如何簽訂│││││。│││││7.約用人員有無主管加級係人事│││││單位權責,依照「各機關員工│││││待遇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會計單位僅審核│││││預算是否能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章、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8.約用人員薪資依據契約執行,│││││如額外要主管加級,人事室要│││││專簽,經首長同意後,才支付│││││主管加級。│││││9.約用人員支領薪資之本俸、技│││││術加級、主管加級人事室須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級、起薪基準│││││表」,由人事室依據相關法規│││││審核合法性及正確性。│││││10.對於張景年任用無公務人員│││││資格之約用人員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因會計室僅做│││││後續薪資清冊,約用人員進│││││用係人事室權責,非會計室│││││權責。││├───┼──────┼──────────────┼──────────┤│九│證人 游萬春 即│1.證人於93年1月30日至95年2月│1.「新竹醫院」支領主│││「新竹醫院」│15日止擔任「新竹醫院」政風│管加級需為單位主管│││前政風室主任│室主任。│,並經人事單位報請│││於偵查中之證│2.政風室主任職責係肅清貪瀆,│銓敘部核准之正式編│││述。│查處貪瀆不法、預防及採購防│制公務人員。││││弊。│2.人事室以函發佈、並││││3.「新竹醫院」支領主管加級條│以副本知會各單位進││││件需為單位主管,經人事單位│用楊新偉代理資訊室││││報請銓敘部核准之正式公務人│主任及擔任資訊室主││││員方可支領。│任人事命令,政風室││││4.約用人員實際擔任單位主管,│信賴人事室會自行審││││人事單位可依據約用辦法核定│核資格,故未主動調││││支領主管加級,若約用辦法無│查。││││規定約用人員可支領主管加級│││││,應該不可以發給主管加級。│││││5.楊新偉代理資訊室主任,人事│││││室係以副本副知政風室,政風│││││室並無在該函稿會章,若要表│││││達意見,須自行上簽,其並未│││││表示意見,楊新偉代理主任當│││││時,是副本副知政風室,僅係│││││一件公文,並無副件。│││││6.楊新偉以約用人員擔任資訊室│││││主任,其未表示意見,是因為│││││其認為人事室會審核資格,約│││││用人員若條件不符,人事室就│││││不會任用,政風室不會主動去│││││調查。│││││7.對於人事任用部分,政風室有│││││預防責任,因為楊新偉人事資│││││料均在人事室,由人事室審核│││││,人事室再會知政風室,所以│││││並未主動調查楊新偉擔任組織│││││編制資訊室主任是否合法,如│││││果其等聽聞有受其他好處,才│││││會主動調查。│││││8.楊新偉擔任資訊室主任,其等│││││僅接到公文,進用條件其等不│││││是很清楚,其知悉楊新偉係以│││││約用人員擔任資訊室主任,後│││││來擔任組織編制資訊室主任,│││││其等認楊新偉應該條件符合才│││││可以擔任資訊室主任。│││││9.通常人事室知悉人事案之相關│││││法令,其等認人事室會審核,│││││約用人員如果條件不符,人事│││││室就不會任用,當時人事室只│││││有副本通知其等,故政風室無│││││主動調查。│││││10.證人擔任「新竹醫院」政風│││││室主任期間,未聽聞任用楊│││││新偉不法之傳聞。││├───┼──────┼──────────────┼──────────┤│十│證人即前政風│1.自95年4月起至97年7月間擔任│衛生署函「新竹醫院」│││室主任 劉德淦 │「新竹醫院」政風室主任。│明示楊新偉不能擔任資│││於偵查中之證│2.政風室主任職責係預防機關發│訊室主任之事實。│││述。│生弊端如員工貪瀆不法、法律│││││宣導及政風查處。│││││3.任職「新竹醫院」政風室主任│││││期間,「新竹醫院」之人員進│││││用並無會政風單位,至97年才│││││有會政風單位。│││││4.衛生署函楊新偉資格不符,不│││││能擔任資訊室主任,而以高級│││││資訊師任用一事,係直接交給│││││政風室承辦人員,其如果出差│││││、請假,由承辦人員核章後,│││││函文便直接出去,故其不知情│││││。││├───┼──────┼──────────────┼──────────┤│十一│行政院暨所屬│1.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機關約僱人員│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任主管職位。│││僱用辦法第2│等以下之臨時工作,而本機關││││條。│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2.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以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十二│行政院衛生署│1.「三、各類約用人員進用之職│1.專科以上畢業、具相│││93年2月24日│稱、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如│關工作專長,以4等3│││署授中字第09│附表一。」│級起薪。│││00000000號函│2.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2.大學以上畢業,有1│││附「行政院衛│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生署所屬醫院│基準表」「行政類」之等級「│務,以5等任用。│││約用人員核薪│四等」約用初級專員資格條件│3.薪點得由各醫院於每│││及考核要點」│:「專科以上畢業具相關工作│薪點61元至70內,訂││││專長,以三級起薪」。「五等│定折合率換算之薪資││││」約用中級專員資格條件:「│數折合率。││││大學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3.附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備註:│││││1.表內各級框內上欄為薪點,│││││下欄為每點62元折合率換算│││││之薪資數折合率得由各醫院│││││是地區性,於每薪點61元至│││││70元內訂定。││├───┼──────┼──────────────┼──────────┤│十三│行政院衛生署│附表二之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約│1.調整薪點折合率為每│││93年7月7日署│用人員薪點及業務獎金基準表(│薪點60至100元間。│││授中字第0930│更正):修正範圍│2.技術獎金改為專業獎│││055295號函附│一、薪點折合率上限提高,範圍│金於0至1萬6,000元│││「行政院衛生│訂為60~100元。二、證照獎│範圍內支給。│││署所屬醫院約│金,不訂上限,由各醫院審││││用人員薪點及│酌地方特性,自行訂定。三││││業務獎金基準│、技術獎金改為專業獎金訂││││表」│定0~16000元範圍內支給。││├───┼──────┼──────────────┼──────────┤│十四│行政院衛生署│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行政類」之等級「四│││93年7月13日│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等」約用初級專員資格│││衛署醫管字第│表」「行政類」之等級「四等」│條件,「專科以上畢業│││0000000000號│約用初級專員資格條件「專科以│具相關工作專長,以三│││函附「行政院│上畢業具相關工作專長,以三級│級起薪,大學以上畢業│││衛生署所屬醫│起薪,大學以上畢業具相關工作│具相關工作專長者,以│││院約用人員資│專長者,以5級起薪」;「五等│5級起薪」;「五等」│││格及等別起薪│」約用中級專員資格條件「大學│約用中級專員資格條件│││基準表」│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層級之醫│「大學以上畢業,有1││││院實務。」│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十五│行政院衛生署│1.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更改前函薪點等級。│││93年7月23日│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衛署醫管字第│基準表」「行政類」之等級「││││00000000號函│四等」約用初級專員資格條件││││附「行政院衛│:「專科以上畢業具相關工作││││生署所屬醫院│專長,以三級起薪」;「五等││││約用人員薪點│」約用中級專員資格條件:「││││及業務獎金基│大學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層││││準表」│級之醫院實務。」;「六等」│││││約用高級資訊師資格條:「1.│││││專科以上畢業以三級起。2.大│││││學以上畢業以五級起薪」。│││││2.附表二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備註:│││││1.表內各等級框內上欄為薪點│││││,折合率各醫院視地區特性│││││自行訂定,於每薪點60元至│││││100元。││├───┼──────┼──────────────┼──────────┤│十五-1│行政院衛生署│附件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附件行政院衛生署所屬│││93年8月13日│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衛署醫管字第│表備註:│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備│││0000000000號│1.表內各等級框內上欄為薪點係│註:│││函附「行政院│以62元為折算之薪資,折合率│1.表內各等級框內上欄│││衛生署所屬醫│各醫院視地區特性自行訂定,│為薪點係以62元為折│││院約用人員薪│於每薪點60元至100元。│算之薪資,折合率各│││點及業務獎金│2.表列技術獎金係為上限金額。│醫院視地區特性自行│││基準表」││訂定,於每薪點60元│││││至100元。│││││2.表列技術獎金係為上│││││限金額。│├───┼──────┼──────────────┼──────────┤│十六│行政院衛生署│1.本修正要點自94年7月1日起實│「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94年5月30日│施,原訂核薪及考核要點適用│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衛署醫管字第│至94年6月30日止。│、起薪基準表」「行政│││0000000000號│2.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類」之等級「四等」約│││函附「行政院│員核薪及考核要點十、本要點│用初級專員資格條件「│││衛生署所屬醫│未規定之其他有關約用人員管│2.專科以上畢業具相關│││院約用人員核│理事項,由各醫院依據勞動基│工作專長,以三級起薪│││薪及考核要點│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另訂工│。」;「五等」約用中│││」│作規則與勞動契約規範之。│級專員資格條件「大學││││3.「三、各類約用人員進用之職│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稱、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如│層級之醫院實務。」││││附表一。」│││││4.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行政類」之等級「│││││四等」約用初級專員資格條件│││││「2.專科以上畢業具相關工作│││││專長,以三級起薪。」;「五│││││等」約用中級專員資格條件「│││││大學以上畢業,有1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5.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福利措施基準│││││表:「福利措施」分「技術加│││││級」、「專業賸餘獎金」、其│││││他」三項,技術加級刪除7、8│││││等。「其他」:1.具醫事人員│││││專業證照且任職達1年以上者│││││得由各醫院自行訂定基準,酌│││││發予「久任獎金」。2.其他福│││││利措施由各醫院自行訂定。││├───┼──────┼──────────────┼──────────┤│十七│行政院衛生署│1.原要點附表一行政類原列資格│1.5等約用中級專員資│││94年6月20日│條件有誤,業已再修正,請更│格條件為專科以上畢│││衛署醫管字第│正,並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業,有相關工作1年│││0000000000號│2.「三、各類約用人員進用之職│以上工作經驗,以3│││函附「行政院│稱、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如│級起薪。│││衛生署所屬醫│附表一。」│2.6等約用高級資訊師│││院約用人員核│3.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資格條件為大學以上│││薪及考核要點│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畢業,有2年相當層│││」│基準表」「行政類」之等級「│級之醫院實務經驗者││││五等」約用中級專員資格條件│。││││:「1.專科以上畢業,有相關│││││工作1年以上工作經驗以三級│││││起薪。」、「六等」約用高級│││││資訊師資格條件:「大學以上│││││畢業有2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經驗者。」││├───┼──────┼──────────────┼──────────┤│十八│行政院衛生署│1.「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1.6級約用高階管理師│││96年1月16日│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三點│資格為大學以上畢業│││衛署醫管字第│:「各醫院約用人員不得擔任│以上,有2年相當層│││0000000000號│醫院編制表所定之主管職務。│級之醫院實務經驗,│││函附行政院衛│」。│以1級起薪。│││生署所屬醫院│2.「附表一、行政院衛生署所醫│2.藥、檢、衛生及醫院│││約用人員進用│院約用人員資格及等別、起薪│理或其他相關醫科系│││及管理要點(│基準表」「行政類」「六等」│之研究所畢,取得碩│││96.01.01版)│資格條件「大學以上畢業,有│士以上位,並曾任教│││,自96年1月1│2年相當層級之醫院實務經驗│醫院以上主管職務2│││日起實施。│者,以一級起薪」。「不分等│年以上之資格者,或││││」「約用高階管理師」資格條│具有特殊性、稀少性││││件「藥、檢、衛生及醫院管理│專長經驗者,其待遇││││或其他相關醫事科系之研究所│採面議方式。││││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任教醫院以上主管職務2年│││││以上之資格者,或具有特殊性│││││、稀少性專長經驗者,其待遇│││││採面議方式。││├───┼──────┼──────────────┼──────────┤│十九│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依88年度折點金額│「新竹醫院」薪點薪酬│││新竹醫院僱用│換算後之薪津。│標準。│││人員薪酬標準│││││表。│││├───┼──────┼──────────────┼──────────┤│二十│衛生署新竹醫│備註:四、1.工作經歷需檢具相│人事室學歷認定需以畢│││院約用人員薪│關證明文件,倘未具工作經驗者│業證書等相關證明資料│││資等級對照表│,以次一薪級起薪。│。│││(93.12.01修│2.學歷以具備畢業證書為主。││││正)│││├───┼──────┼──────────────┼──────────┤│二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擬自92年2月24日起僱用楊新偉│楊新偉自92年2月24日│││新竹醫院92年│先生為資訊室僱用技術人員。(│起以私立大華工商專業│││2月21日簽。│學歷「大學」有誤,實際為私立│學校學歷,任職於新竹││││大華工商專科學校。)│醫院僱用技術人員。│├───┼──────┼──────────────┼──────────┤│二十二│被告張景年93│資訊室紀主任商調,自3/31(│被告張景年於93年3月│││年3月19日便│or4/1)生效,自商調日起資訊│19日指示被告楊金龍進│││條紙。│室楊新偉先生代理主任(薪水調│用楊新偉為資訊室代理││││為43000/m)39920+3080會鐘、│主任。││││施副院長。││├───┼──────┼──────────────┼──────────┤│二十三│行政院衛生署│1.台端自93年4月1日起代理本院│被告張景年以函頒佈楊│││新竹醫院93年│資訊室主任職務。│新偉代理「新竹醫院」│││3月29日新醫│2.被告張景年批示「如擬,支薪│資訊室主任,並將薪資│││人字第093000│先如人事室擬,俟中辦新辦法│調整為3萬9,920元,並│││2066號函。│實施時,以新辦法實施之。」│支領獎勵金3,550元。││││3.擬「支薪擬依僱用人員薪酬標│││││準第6級39,920元+獎勵金3,5│││││50元,共支43,470元」││├───┼──────┼──────────────┼──────────┤│二十四│行政院衛生署│1.台端自93年7月1日起為本院資│被告張景年指示被告楊│││新竹醫院93年│訊室主任。│金龍以函進用楊新偉為│││6月24日新醫│2.副本本院資訊室、會計室、總│新竹醫院資訊室正式編│││人字第093000│務(出納)室、政風室、人事│制內資訊室主任。│││4257號函。│室。││├───┼──────┼──────────────┼──────────┤│二十五│被告張景93年│鐘、施副院長:資訊室楊主任雖│被告張景年於93年11月│││11月18日便條│為約聘僱人員,但上任後努力提│18日以便條紙指示人事│││紙。│昇本院資訊之各項建設及水準。│室核予楊新偉正式編制││││自本年七月份始增加其主管加給│主管加級6,340元。││││,每月6340元整。│││││會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資│││││訊室楊主任││├───┼──────┼──────────────┼──────────┤│二十六│人事室94年3│1.衛生署新竹醫院「擬定約用人│1.「新竹醫院」自94年│││月10日簽。│員薪資新制」會議紀錄│4月1日起依據行政││├──────┤出席人員:楊金龍等人│院衛生署93年7月13│││衛生署新竹醫│主席:張景年│日函頒「行政院衛生│││院「擬定約用│開會決議事項:│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人員薪資新制│一、將現行約用人員薪資調整│薪點、薪資及業務獎│││」94年1月18│為四級分列詳如附件:│金基準表」,且依據│││日會議紀錄。│三、其餘約用人員(除護理人│94年1月18日衛生署││││人員暨NSP)薪資將分二│新竹醫院「擬定約用││││階段進行:│人員薪資新制」會議││││第一階段:為考量勞退金│紀錄,並查核約用人││││等問題,現行約用人員薪│員後經當事人確認。││││資維持不變,但調整其薪│2.楊新偉依據「約用人││││資結構並於94年4月開始│員薪資新制」薪資調││││實施。│整為:5等3級、本薪││││底薪+績效獎勵金│:21,000元、技術││││第二階段:實施1年後將│加級:8,000元、主││││秉持同工同酬公平原則,│管加級:6340元。││││比照護理人員暨NSP方式│(依據楊新偉專科學││││。│歷應僅為4等3級、本││││2.簽:│薪為2萬300元、技術││││主旨:有關本院自94年4月1日│加級:6000元、主管││││起實施新制約用人員薪資制度│加級:0元;可參照││││乙案,所有現職人員計352人│證據五十四、五十五││││業已調整如后附表。│、五十七楊智寧、呂││││說明:│ 怡玲 、 鄒致斌 94年4││││1.本室業已依據管理中心94年1│月1日新制薪資)││││月18日「擬定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紀錄決議事項,並參│││││照行政院衛生署93年7月13日│││││函頒「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基準表」,並查核約用人員│││││學歷後經當事人確認,辦理約│││││用人員(行政31人、醫技36人│││││,研究助理15人、專案助理3│││││人、門診護理人員44人、護理│││││人員233人)共計352人薪資調│││││整(如附件)。│││││2.於94年4月1日起調整。│││││3.楊新偉:│││││原薪資:薪資:39920元,│││││獎勵金:3550元│││││新制:職等/職級:5/3│││││薪點:300│││││月支薪43,470元││├───┼──────┼──────────────┼──────────┤│二十七│行政院衛生署│1.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1.楊新偉支領主管加級│││94年6月20日│員資格及等別、起薪基準表:│6,340元。│││衛署醫管字第│行政類五等約用人員:│2.楊新偉於94年7月起│││0000000000號│1.專科以上畢業,有相關工作│依據修正之行政院衛││├──────┤專長1年以上工作經驗,以│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行政院衛生署│三級起薪。│員資格及等別、起薪│││所屬醫院約用│2.大學以上畢業,有相關工作│基準表行政類五等約│││人員資格及等│專長1年以上工作經驗,以│用人員,職等/職級│││別、起薪基準│五等起薪。│:5/5、薪點:310、│││表94.6.20衛│2.楊新偉:│基本薪資:2,170元│││署醫管字第09│修正前:職等/職級:5/3、│、技術加級:8,000│││00000000號再│薪點:300、基本薪│元、預借績效金:1,│││修正表。│資:2,1000元、技術│3770元、主管加級:││├──────┤加級:8,000元、預│6340元、月支薪總計│││行政類五等人│借績效獎金:1,4470│:49,810元。│││員薪給修正對│元、主管加級:│(依據楊新偉專科學經│││照表。│6,340元、月支薪總│歷、及修正後行政院││││計:4,9810元。│衛生署約用人員資格││││修正後:│及等別、起薪基準表││││職等/職級:5/5、薪│:職等/職級:5等3││││點:310、基本薪資│級、基本薪資:2萬││││:2,170元、技術加│1,000元、技術加級││││級:8,000元、預借│:8,000元、主管加││││績效獎金:1,3770元│級:0元)。││││、主管加級:6340元│││││、月支薪總計:│││││49,810元。││├───┼──────┼──────────────┼──────────┤│二十八│人事室95年2│主旨:本院非護理科約用護士暨│1.第二階段自95年4月1│││月15日簽。│NSP薪資結構第二階段調│日起實施:││││整案。│楊新偉:職等(級)││││說明:│基本薪資:2萬2,050││││一、依據本院94年1月18日召開│元,技術獎金8,000││││約用人員薪資新制會議決議│元,預借績效獎金1││││本項人員因牽涉科室、類別│萬3,770元、主管加││││、薪資高低、工作性質等複│級:6,540元,支薪││││雜性,分二階段調整,第一│總計:5萬160元。││││階段自94年4月1日施行迄│(依據楊新偉專科學經││││今(94年3月辦理二場說明│歷、及修正後行政院││││會)第二階段依決議自本(│衛生署約用人員資格││││95)年4月1日施行。│及等別、起薪基準表│││││職等/職級應為:5等││││楊新偉:職等(級):5/6,│4級、基本薪資:2││││基本薪資:2萬2,050元,技術獎│萬1,350元、技術加││││金8,000元,預借績效獎金│級:8,000元、主管││││1萬3,770元,主管加級:6,340│加級:0元。)││││元,支薪總計:5萬160元。││├───┼──────┼──────────────┼──────────┤│二十九│人事室96年1│主旨:…,擬建議在配合市場需│楊新偉薪資職等:6等│││月5日簽。│求及不增加現有人員待遇原則下│、面議本薪:2萬9,000││││,調整本院部分人員職稱及薪資│元、技術加級:1萬2,││││結構。│000元。││││說明:一、資訊室主任工作係具│(楊新偉僅是專科畢業││││專業智能者擔任,且負有全院醫│依據薪資無法採「面││││療相關資料正確之責,在正式人│議」,其職等應為:││││員尚未遞補前暫由楊新偉負責,│5等5級、本薪:2萬││││建議如下:│1,700元、技術加級││││(一)該職位設定為6等—面議│:8,000元。)││││方式。│││││(二)楊員係交通大學電資學院│││││研究所畢業,薪資擬改由│││││面議方式辦理,當否?請│││││鈞長核示(詳如附件)│││││(三)獎勵金比照正式編制一級│││││主管以不超過90點發給(│││││需提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會議通過)│││││(四)職章等不以主任稱呼,改│││││以專員、組長或其它相當│││││稱謂,請鈞長裁示。│││││附件:│││││一、楊新偉薪資現有薪資結構為│││││5等/6級併同獎勵金計算,│││││每月約支領62000元,修正│││││薪資結構為面議但無因考績│││││產生薪資晉級│││││本薪00000-00000之間+技│││││術獎金12000+浮動獎勵金│││││90*220=198000元(無預│││││借績效獎金)││├───┼──────┼──────────────┼──────────┤│三十│行政院衛生署│資訊室主任出缺,該院為利業務│行政院衛生署函「新竹│││96年1月17日│順利推動,以功能性任務指派擔│醫院」楊新偉為約用人│││衛署醫管字第│任相關責任並無不當之處,惟楊│員不得擔任編制內主管│││0000000000號│員為約用人員不得擔任編制內主│。│││函。│管,業已建議該院予以修正為「│││││約用資訊高級專員」,以期符合│││││規定。││├───┼──────┼──────────────┼──────────┤│三十一│行政院衛生署│1.擬 奉鈞長 96.01.05核示楊員職│被告張景年明知楊新偉│││醫院約用人員│稱以高級專員稱,經參考94.0│學經歷不符合行政院衛│││資格及等別、│6.20衛署醫管字第0000000000│生署約用人員資格及等│││起薪基準表。│號再修正表行政類六等,職章│別、起薪基準表之行政││││等建議以高級資訊師稱,較具│類6等薪資面議之高級││││專業水準,陳請鈞長核示。│資訊師資格,仍予核示││││96.1.10│。││││2.被告張景年於96.1.12批示「│││││可,會楊員」。││├───┼──────┼──────────────┼──────────┤│三十二│證人楊新偉之│楊新偉於81年6月畢業於私立大│楊新偉僅具私立大華工│││證書。│華工商專科學校。│商專業學校學歷。│├───┼──────┼──────────────┼──────────┤│三十三│94年1月員額│楊新偉自填學歷為國立交通大學│被告楊金龍並未審核楊│││表。│電資學院肄業。│新偉有無國立交通大學│││││電資學院學歷證件。│├───┼──────┼──────────────┼──────────┤│三十四│國立交通大學│楊新偉非本校畢業之學生,本校│楊新偉非交通大學學生│││98年4月13日│學籍資料內無此生。│。│││交大註字第09│││││810089號函。│││├───┼──────┼──────────────┼──────────┤│三十五│國立交通大學│楊新偉修業課程:數位訊號處理│楊新偉並未修得交通大│││推廣教育89年│,成績:60,實得學分為0。│學電機資訊學院研究所│││度第一學期成││學分班學分。│││績單。││││├──────┤││││國立交通大學│││││電機資訊學院│││││研究所學分班│││││學員證(結業│││││日期:90年1│││││月13日)│││├───┼──────┼──────────────┼──────────┤│三十六│楊新偉之93年│1.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以下│楊新偉與「新竹醫院」│││1月1日公立醫│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運│簽訂公立醫療機構運用│││療機構運用醫│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楊新偉│醫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療作業基金進│(以下簡稱乙方)擔任甲方醫│人員契約書,約定工作│││用醫務人員契│務人員,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報酬為3萬2,830元。│││約書。│共同遵守,約定條約如下:│││││2.工作報酬:月支三萬二仟八佰│││││三拾元整。│││││3.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三、乙│││││方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理」等政府│││││機構特定用人制度,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他人事法令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三十七│楊新偉94年1│1.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以下│1.楊新偉與「新竹醫院│││月1日公立醫│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運│」簽訂之公立醫療機│││療機構運用醫│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楊新偉│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療作業基金進│(以下簡稱乙方)擔任甲方醫│進用醫務人員契約書│││用醫務人員契│務人員,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約定自94年1月起│││約書。│共同遵守,約定條約如下:│至3月止,薪資為3萬││││2.工作報酬:月支參萬玖仟玖佰│9,920元;自94年4││││貳拾元整。94年4月1日起支薪│月1日起,薪資依據││││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約用人員│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約││││薪點、薪資及業務獎金支給標│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準。│業務獎金支給標準。││││3.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三、乙│2.楊新偉與「新竹醫院││││方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簽訂之公立醫療機││││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構運用醫療作業基金││││關約僱人員僱用辦理」等政府│進用醫務人員契約書││││機構特定用人制度,及公務人│中,並未約定支給主││││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管加級。││││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他人事法令及勞動基│││││準法規定。││├───┼──────┼──────────────┼──────────┤│三十八│楊新偉94年7│1.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以下│1.楊新偉報酬依行政院│││月1日行政院│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運│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衛生署新竹醫│用醫療作業基金,進用楊新偉│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院約用人員契│(以下簡稱乙方)擔任約用人│辦理。│││約書。│員,經雙方同意訂定契約共同│2.楊新偉與「新竹醫院││││遵守,約定條約如下:│」簽訂約用人員契約││││2.第一條本契約遵守勞動基準法│書中,未約定支給主││││(以下簡稱勞基法)及其他相│管加級。││││關法令與甲方工作規則等規定│││││,規範甲乙雙方於契約期間之│││││權利義務。│││││3.第五條工作報酬:一、乙方報│││││酬悉依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核薪│││││及考核要點)辦理。│││││4.第十一條考核獎懲:甲方依據│││││核薪及考核要點及工作規則之│││││規定,對乙方進行定期工作及│││││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待遇│││││晉級、職務調整及解約之重要│││││依據。│││││5.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本院工作規則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三十九│職章領取簽收│楊新偉領取「資訊室主任」職章│楊新偉領用「資訊室主│││本。│。│任」職章。│├───┼──────┼──────────────┼──────────┤│四十│行政院衛生署│1.自94年9月12日起楊新偉職章│楊新偉使用資訊室職章│││94年9月12日│為「資訊室主任楊新偉」。│。│││衛署資訊字第│2.96年12月5、25日楊新偉職章││││0000000000號│為「高級資訊師楊新偉」。││││函。││││├──────┤││││行政院衛生署│││││94年11月7日│││││衛署資訊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5日│││││衛署資訊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25日│││││衛署醫管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四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楊新偉自93年7月1日起至94年4│楊新偉自94年1月起至│││「新竹醫院」│月1日止,支領主管加級6,430元│95年12月止,支領主管│││97年6月4日新│,自94年7月1日子至95年4月1日│加級。│││醫人字第│止,支領主管加級6,540元,自││││0000000000號│96年1月起無支領主管加級。(││││函附楊新偉歷│實際支領主管加級係自94年1月││││年薪資表。│起至95年12月止)││├───┼──────┼──────────────┼──────────┤│四十二│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訂有「行政院衛生│行政院衛生署訂有「行│││98年2月13日│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衛署醫管字第│要點」,作為各醫院辦理約用人│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0000000000號│員核薪及考核之依據。│」,作為各醫院辦理約│││函。│(即證物十二至十八)│用人員核薪及考核之依│││││據。│├───┼──────┼──────────────┼──────────┤│四十三│人事行政局98│1.行政院90年3月1日台90人政力│署立醫院等各級公立醫│││年2月24日局│字地190325號函規定略以,署│療機構依其醫療作業基│││給字第098000│立醫院等各級公立醫療機構依│金收入聘僱之醫事人力│││4102號函。│其醫療作業基金收入聘僱之醫│,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事人力,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員僱用辦法」(以下簡││││(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等│稱「約僱辦法」)等政││││政府機構特用人制度,其各項│府機構特用人制度,其││││權利義務(含獎勵金)應於契│各項權利義務(含獎勵││││約中詳細載明,並由各機關本│金)應於契約中詳細載││││權責妥處。是以,請另洽行政│明。││││院衛生署。│││││2.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93年│││││1月1日僱用之約用人員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約僱辦法等政府機構特定用│││││人制度。│││││3.署立醫院約用管理要點,係由│││││行政院衛生署依權責訂定實施│││││,請併洽該署意見。││├───┼──────┼──────────────┼──────────┤│四十四│銓敘部98年3│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規定:│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月6日部特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條規定:「除法律另│││字第00000000│不得指派未具第9條資格之人│有規定外,各機關不│││54號函。│員代理或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得指派未具第9條資││││職務。」次查聘用人員聘用條│格之人代理或兼任應││││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具同條資格之職務。││││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2.84年4月20日修正各││││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意事項第2點規定:││││記備查;解聘時亦同。」第7│「各機關應依各職務││││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法定│之職責及工作性質,││││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任之。」惟本案楊新偉僅係依│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衛生署自訂之「行政院衛生署│特殊限制。如係出缺││││所屬機關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之職務,除應確依考││││要點」、「行政院衛生署所屬│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等規定進用及核薪,並非依│格人員外,其由現職││││聘用條例進用之聘用人員。│人員代理職務者,依││││2.84年4月20日修正各機關職務│左列規定辦理:(一││││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機關首長(或單位││││:「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主管)職務出缺,尚││││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序由本機關(單位)││││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法定代理人、同官等││││確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層級、次一官等人員││││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代理:如由其他機關││││左列規定辦理:(一)機關首│(單位)人員代理,││││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任用資格。」第5點││││機關(單位)法定代理人、同│規定:「各機關僱用││││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次一官等人員代理:如由其│理人,以委任非主管││││他機關(單位)人員代理,須│職務或雇員,其需人││││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代理期間在1個月以││││」第5點規定:「各機關僱用│上,且本機關確實無││││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以│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其需│者為限。」另銓敘部││││人代理期間在1個月以上,且│94年11月16日銓三││││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字第0942533952號函││││代理者為限。」另本部94年11│釋略以,公務人員任││││月16日銓三字第0942533952號│用法第21條規定所稱││││函釋略以,任用法第21條規定│之「代理」,係指「││││所稱之「代理」,係指「職務│職務派代」而言,其││││派代」而言,其與代理注意事│與代理注意事項所稱││││項所稱之「職務代理」未盡相│之「職務代理」未盡││││同,按「職務派代」係指各機│相同,按「職務派代││││關職務出缺後,遴派人員擔任│」係指各機關職務出││││是項職務,在未經銓敘審定前│缺後,遴派人員擔任││││之代理而言;「職務代理」則│是項職務,在未經銓││││係指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或│敘審定前之代理而言││││現職人員暫離工作崗位,另由│;「職務代理」則係││││他人代理其職務,以維機關業│指職務出缺尚未派員││││務之正常運作而言。│遞補或現職人員暫離││││3.考試院88年12月31日考台銓法│工作崗位,另由他人││││三字第1842132號及89年1月5│代理其職務,以維機││││日89考台銓法三字第0000000│關業務之正常運作而││││號函,修正備查之「新竹醫院│言。││││」暫行編制表及衛生署所屬醫│3.「新竹醫院」暫行編││││院暫行組織規程規定,「新竹│制表及衛生署所屬醫││││醫院」設資訊主任1人,列薦│院暫行組織規程規定││││任第8職等。│,「新竹醫院」設資││││4.「新竹醫院」依衛生署訂頒之│訊主任1人,列薦任││││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第8職等。││││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自92│4.「新竹醫院」依衛生││││年2月24日僱用楊新偉為該院│署訂頒之行政院衛生││││資訊室僱用技術人員,93年3│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月29日以函核派其自同年4月1│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日起代理該院資訊室主任職務│,自92年2月24日僱││││,同年6月24日再以「函」核│用楊新偉為該院資訊││││派其自同年7月1日起為該院資│室僱用技術人員,93││││訊室主任。又觀該院93年及94│年3月29日以函核派││││年與楊新偉簽訂之契約書,楊│其自同年4月1日起代││││新偉93年7月1日起雖經以函核│理該院資訊室主任職││││派為該院資訊室主任,惟仍屬│務,同年6月24日再││││約用人員,即其進用性質非屬│以函核派其自同年7││││任用法第21條職務派代之代理│月1日起為該院資訊││││,另該室主任職務係屬薦任第│室主任。又觀該院93││││8職等主管職務,依法不得由│年及94年與楊新偉簽││││未具任用資格者擔任,且依代│訂之契約書,楊新偉││││理注意事項規定,楊新偉代理│93年7月1日起雖經││││案亦核與注意事項規定不符。│以函核派為該院資訊││││至該院上開新醫人字第│室主任,惟仍屬約用││││0000000000號函核派楊新偉代│人員,即其進用性質││││理該院資訊室主任職務,是否│非屬任用法第21條職││││依注意事項規定抑或適用其他│務派代之代理,另該││││法令規定辦理,建請「新竹醫│室主任職務係屬薦任││││院」查明釐清。│第8職等主管職務,││││5.公務員加給給與辦法之適用對│依法不得由未具任用││││象為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資格者擔任,且依代││││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理注意事項規定,楊││││稱及官等、職等之公務人員,│新偉代理案亦核與注││││由於楊新偉係以契約進用之人│意事項規定不符。至││││員,爰非加給辦法之適用對象│該院上開新醫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派楊新偉代理該院資│││││訊室主任職務,是否│││││依注意事項規定抑或│││││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建請「新竹醫院│││││」查明釐清。│├───┼──────┼──────────────┼──────────┤│四十五│93、94、95、│本基金法為預算法第4條之作業│「新竹醫院」作業基金│││96年度中央政│基金及第16條之附屬單位預算,│係依據預算法編制預算│││府總預算行政│自(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預算│。│││院衛生署主管│,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醫療基金「新│調整暫行條例第10條第4項之規││││竹醫院」作業│定,隨同臺灣省所屬各機關,併││││基金附屬單位│入中央政府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預算之分預算│,未來轉整併確定後,有關預算││││。│依中華民國93年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規定辦理。││├───┼──────┼──────────────┼──────────┤│四十六│92、93年度「│「新竹醫院」組織編制之資訊室│「新竹醫院」組織編制│││新竹醫院」作│主任紀桂銓支領薪資係由行政院│內具公務人員身分之資│││業基金流動資│衛生署「新竹醫院」醫療藥品基│訊室主任紀桂銓支領薪│││產明細分類帳│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醫療成本項下│資,係屬行政院衛生署│││(正式編制)│「516門診」項下「1用人費用」│「新竹醫院」醫療藥品│││。│項下「11正式員額薪資」項下「│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醫││├──────┤113」職員薪金」。│療成本項下「門診」項│││「新竹醫院」││下「用人費用」項下「│││92年11月26││正式員額薪資」項下「│││日、93年4月││職員薪金」。│││29日轉帳傳票│││││。│││├───┼──────┼──────────────┼──────────┤│四十七│行政院衛生署│1.92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編列│1.約用人員93年度、94│││中部辦公室91│注意事項參、業務成本與費用│年度、95年度、96年│││年2月25日衛│:二、用人費用:(二)臨時│度之薪資,係依據行│││署中會字第09│人員薪資:2、依行政院90年│政院衛生署醫療藥品│││00000000號書│3月1日台90人政力字第190325│基金預算編製注意事│││函檢附「行政│號函送有關各級醫療機構擬以│項之「臨時人員薪資│││院衛生署暨所│作業基金遴用專業一事人力會│—短期契約人員薪資│││屬醫院92年度│商結論,經費由各主管機關自│」、「臨時人員薪資│││醫療藥品基金│行訂定提撥比例而進用之「臨│—計時及計件人員酬│││預算編製注意│時醫務人員」所需經費,請編│金」項下。│││事項」。│列於「臨時職員薪金」、「年│2. 楊欣偉 薪資係屬行政││├──────┤終獎金」(月薪)等相關科目│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行政院衛生署│項下。│」醫療藥品基金各項│││暨所屬醫院93│2.93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編列│費用彙計表醫療成本│││年度醫療藥品│注意事項參、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基金預算編製│:四、用人費用:(二)臨時│⑴93年度為「516門診│││注意事項。│人員薪資:2.依行政院90年3│」項下「1用人費」││├──────┤月1日90人政力字第190325號│項下「12臨時人員薪│││行政院衛生署│函送有關各級醫療機構擬以作│資」項下「125臨時│││中部辦公室93│業基金遴用專業醫事人力會商│工員工資」。│││年1月28日為│結論,經費由各主管機關自行│⑵94、95、96年度為「│││署中會字第09│訂定提撥比例而進用之「臨時│516門診」項下「1│││00000000號書│醫務人員」所需經費,編列於│用人費」項下「12臨│││函檢附「行政│「臨時人員薪資—短期契約人│時人員薪資」項下「│││院衛生署暨所│員薪資」項下。│72D計時與計件人員│││屬醫院94年度│3.94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編列│酬」。│││醫療藥品基金│注意事項參、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編製注意│:四、用人費用:(二)臨時││││事項」。│人員薪資:各醫院進用之臨時│││├──────┤醫務人員所需經費依本署90年││││行政院衛生署│8月17日90衛署中字第0000000││││93年7月16日│號函規定,編列於「臨時人員││││衛署會字第09│薪資—計時及計件人員酬金」││││00000000號函│項下。││││附政事基金適│4.95、96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用之用途別科│編列注意事項:五、服務費用││││目核定表。│:(五)一般服務費用:3.計│││├──────┤時及計件人員酬金:短期契約││││行政院衛生署│人力。││││93年12月21日│5.會計科目0000000:臨時工員││││衛署會字第09│工資、0000000:短期契約人││││00000000號書│員。516127D:計時與計件人││││函。│員酬金。│││├──────┤6.「新竹醫院」約用人員楊新偉││││行政院衛生署│於92年支領薪資,係由行政院││││94年2月24日│衛生署「新竹醫院」醫療藥品││││衛署會字第09│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醫療成本││││00000000號函│項下「516門診」項下「1用人││││附「95年度醫│費用」項下「12臨時人員薪資││││療藥品基金預│」項下「123臨時工員工資」││││算編製注意事│。││││項」。│7.「新竹醫院」約用人員楊新偉│││├──────┤於93年年支領薪資,係由行政││││行政院衛生署│院衛生署「新竹醫院」醫療藥││││95年2月23日│品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醫療成││││衛署會字第09│本項下「516門診」項下「1││││00000000號函│用人費用」項下「12臨時人員││││附96年度醫療│薪資」項下「125臨時工員工││││藥品基金預算│資」。││││編製注意事項│8.「新竹醫院」約用人員楊新偉││││」。│於94年支領薪資,係由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醫療藥品││││衛生署「新竹│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醫療成本││││醫院」92年3│項下「516門診」項下「1用人││││月17日、93年│費用」項下「12臨時人員薪資││││9月16日、98│」項下「72D計時與計件人員││││年2月9日代號│酬金」。││││編碼對照表。│9.新竹醫院約用人員楊新偉於96│││├──────┤年支領薪資係由行政院衛生新││││93、94、96年│竹醫院醫療藥品基金各項用彙││││度「新竹醫院│計表醫療成本項下「51門診」││││」作業基金業│項下「1用人費用」下「12臨││││務成本與費用│時人員薪資」項下「72D計時││││明細分類帳(│與計件人員酬金」。││││約用人員)。││││├──────┤││││「新竹醫院」│││││93年4月26日│││││支字第1231號│││││、93年7月27│││││日支字第3007│││││號、94年1月│││││21支字第148│││││號、94年1月│││││241日支字第│││││148號96年1│││││月26日支字第│││││266號支出傳│││││票。│││├───┼──────┼──────────────┼──────────┤│四十八│楊新偉薪資清│1.楊新偉自94年1月至95年12月│1.約用人員楊新偉薪資│││冊。│止,支領主管加級。│經費來源為「新竹醫││├──────┤2.經費來源:12門診醫療(基金│院」醫療藥品基金之│││行政院衛生署│)。│門診醫療(基金)。│││新竹醫院93年│3.92年3月起至93年3月止│2.楊新偉支領與正式編│││4月起至97年1│薪資:3萬3,280元│制內資訊主任相同之│││2月止薪資明│4.93年4月起至93年12月止│主管加級:6,340元│││細表。│薪資:3萬9,920元│。││├──────┤.⑴94年1月起至94年3月止││││本署製作之楊│本俸:3萬9,920元│楊新偉歷年薪資:│││新偉「實領薪│主管加級:6,340元│⑴92年3月起至92年12│││資」與「應領│⑵94年4月起至94年6月止│月止—│││薪資」對照表│職等俸級:5等3級│薪資:3萬3,280元│││。│本俸:2萬1,000元│⑵93年1月起至93年3月│││(附件一)│主管加級:6,540元│止—││││技術加級:8,000元│薪資:3萬3,280元││││⑶94年7月起至94年12月止│93年4月起至93年12││││職等俸級:5等5級│月止—││││本俸:2萬1,700元│薪資:3萬9,920元││││主管加級:6,540元│⑶94年1月起至94年3月││││技術加級:8,000元│止—││││⑷95年1月起至95年12月止│本俸:3萬9,920元││││職等俸級:5等6級│主管加級:6,340元││││本俸:2萬2050元│⑷94年4月起至94年6月││││主管加級:6,540元│止—││││技術加級:8,000元│職等俸級:5等3級││││⑸96年1月起至97年12月止│本俸:2萬1,000元││││本俸:2萬9,000元│主管加級:6,540元││││技術加級:1萬2,000元│技術加級:8,000元│││││⑸94年7月起至94年12│││││止—│││││職等俸級:5等5級│││││本俸:2萬1,700元│││││主管加級:6,540元│││││技術加級:8,000元│││││⑹95年1月起至95年12│││││止—│││││職等俸級:5等6級│││││本俸:2萬2050元│││││主管加級:6,540元│││││技術加級:8,000元│││││⑺96年1月起至97年12│││││止—│││││本俸:2萬9,000元│││││技術加級:1萬2,000│││││元。│││││(實際應支領薪資詳如│││││附件)│├───┼──────┼──────────────┼──────────┤│四十九│紀桂銓薪資清│組織編制資訊主任經費來源:│1.組織編制內具有公務│││冊。│11門診醫療(公務)。│人員資格之資訊室主││├──────┤│任紀桂銓經費來源,│││本署製作之紀││與約用人員楊新偉薪│││桂銓正式編制││資來源,同屬「新竹│││主任(高考及││醫院」醫療藥品基金│││格)領取薪資││門診醫療項下。│││紀錄表。││2.資訊室主任主管加級│││(附件二)││為:6,340元。││││││├───┼──────┼──────────────┼──────────┤│五十│行政院衛生署│1.張景年原職:行政院衛生署苗│被告張景年自92年9月│││92年9月27日│栗醫院院長;新職:行政院衛│27日起迄今擔任「新竹│││衛署人字第09│生署新竹醫院院長。自92年9│醫院」院長。│││00000000號令│月00日生效。││││。│2.張景年服務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職稱:院長││││銓敘部92年1│、審定官職等或資位俸級或薪││││月6日部銓一│級:師(一)級本俸6級710俸││││字第00000000│點。自00年00月0日生效。││││97號函。│3.張景年原職: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院長;新職:行政院衛││││行政院衛生署│生署新竹醫院醫師兼院長。自││││96年6月11日│96年5月2日原職改派。││││衛署人字第09│││││00000000號令│││││。│││├───┼──────┼──────────────┼──────────┤│五十一│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院長職務:│被告張景年擔任「新竹│││「新竹醫院」│1.綜理院務。│醫院」院長,總理院務│││分層負責明細│2.醫療藥品基金分預算編審事項│及組織編製、主管職期│││表。│、實施計畫、決算核定。│調任、銓審、任免調遷││├──────┤3.組織編制、擬定、修正及核報│、級俸及職務代理人案│││行政院衛生署│及約聘、僱人員名額計畫與申│件核定。│││新竹醫院院長│請。││││職務說明書。│4.主管職期調任之擬辦、人員銓│││││審、複審案件之處理、任免調│││││遷及級俸案件之陳報、兼職及│││││聘兼人員及職務代理人案件等│││││核定。│││││5.策劃與督導醫療興革事項。│││││6.協助推行區域公共衛生事項。│││││7.出席或主持各種重要會議。│││││8.病患診療工作。│││││9.其他臨時交辦事項。││├───┼──────┼──────────────┼──────────┤│五十二│行政院人事行│1.楊金龍原任職務:臺灣省交通│楊金龍自88年3月28日│││政局88年3月│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人事室主│起至95年7月15日止任│││22日88局企字│;新任職務:臺灣省立「新竹│職「新竹醫院」人事室│││第006134號(│醫」人事室主任。│主任。│││令)。│自00年0月00日生效。│││├──────┤2.楊金龍服務機關:臺灣省立「││││銓敘部88年5│新竹醫院」人事室、職稱:主││││月27日88台│任、生效日期:88年4月1日4││││登一字第1765│月1日。││││361號函。│3.楊金龍於95年7月16日調派代│││├──────┤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人事室││││行政院衛生署│主任。││││人事室95年7│4.楊金龍原任職務:││││月13日衛署人│原職:臺灣省立「新竹醫院」││││室字第095110│人事室主任;新職:行政院衛││││3326號令。│生署苗栗醫院人事室主任。│││├──────┤自00年0月00日生效。││││銓敘部95年9│││││月5日部管一│││││字第00000000│││││24B號。│││├───┼──────┼──────────────┼──────────┤│五十三│行政院人事行│1.有關機關得否以約用人員擔任│1.依據行政院於97年1│││政局98年6月3│編製表主管職務及相關解釋認│月10日院授人力字09│││日局給字第│定權責一節,依據行政院於97│000000000號函頒「│││00000000號函│年1月10日院授人力字第09700│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602751號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運用要點」規定略以││││用要點」規定略以,臨時人員│,臨時人員得辦理之││││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之下列業務為限:(一)│權力之下列業務為限││││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一)臨時性、短││││定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期性、季節性及特定││││(二)因機關組織特性、特殊│性等定期契約性質之││││業需要,於本要點生效前經行│工作。(二)因機關││││政院核定進用臨時人員辦理之│組織特性、特殊業需││││工作;另要點第14點並規定主│要,於本要點生效前││││管機關得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機│經行政院核定進用臨││││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例│時人員辦理之工作;││││如,行政院衛生署為管理署立│另要點第14點並規定││││醫院約用人員,即訂有「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業務實││││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進│際需要及機關特性,││││用及管理要點」,該要點除規│另訂定補充規定。││││定約用人員一般性權利義務外│2.行政院衛生署為管理││││,第2點明訂各醫院約用人員│醫院約用人員,訂有││││不得擔任醫院編製表所定之主│「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管職務,併予敘明。│醫院約用人員進用及││││另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管理要點」,該要點││││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之任用│除規定約用人員一││││,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般性權利義務外,第││││(一)依法考試及格;│2點明訂各醫院約用││││(二)依法銓敘合格;│人員不得擔任醫院編││││(三)依法升等合格。│製表所定之主管職務││││同法第21條規定略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指派│3.「公務人員任用法」││││未具第9條資格之人員代理或│第9條規定,公務人││││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職務。爰│員之任用,應具有下││││本案機關是否以臨時人員代理│列資格之一:(一)││││或兼任編制職務,應回歸機關│依法考試及格;(二││││事實認定考量,至相關法規解│)依法銓敘合格;(││││釋權責,尊重銓敘部意見。│三)依法升等合格。││││2.有關約用人員得否支領主管職│同法第21條規定,除││││務加級一節,查各機關臨時人│法律另有規定外,各││││員如係基於機關業務需要而由│機關不得指派未具第││││機關自行僱用,非屬依政府特│9條資格之人員理或││││定用人制度(如「聘用人員聘│兼任應具同條資格之││││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職務。本案機關「新││││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竹醫院」是否以臨時││││者,其薪資標準向係各由各用│人員代理或兼任編制││││人機關視其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職務,應回歸機關事││││自行規劃評估,必於雙方簽訂│實認定考量,至相關││││之僱用契約中明定。復查本局│法規解釋權責,尊重││││98年2月24日局給字第0000000│銓敘部意見。││││102號函略以,行政院衛生署│4.各機關臨時人員如係││││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資依據行│基於機關業務需要而││││政院90年3月1日台90人政力字│由機關自行僱用,非││││第190325號函規定,其各項權│屬依政府特定用人制││││利義務(含薪資)係依契約內│度(如「聘用人員聘││││容辦理。是以,本案行政院衛│用條例」、「行政院││││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得否支│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領主管職務加給,仍應視渠等│僱用辦法」)進用者││││人員與醫院簽訂之契約內容辦│,其薪資標準向係各││││理。│由各用人機關視其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自行│││││規劃評估,必於雙方│││││簽訂之僱用契約中明│││││定。│││││5.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2月24日局給字│││││0000000000號函略以│││││:行政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薪資依據│││││行政院90年3月1日台│││││90人政力字第190325│││││號函規定,其各項權│││││利義務(含薪資)係│││││依契約內容辦理。是│││││以,本案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約用人員│││││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仍應視渠等人員│││││與醫院簽訂之契約內│││││容辦理。│├───┼──────┼──────────────┼──────────┤│五十四│行政院衛生署│楊新偉自93年4月起至94年3月止│「新竹醫院」資訊室自│││新竹醫院僱用│支領域之獎勵金:3,550元。│93年4月起至94年3月│││人員93年4月││止僅有約用人員楊新偉│││起至94年3月││支領預支獎勵金3,550│││止預支獎勵金││元。│││明細表。│││├───┼──────┼──────────────┼──────────┤│五十五│楊智寧畢業證│1.楊智寧為私立親民工專商業學│1.「新竹醫院」資訊室│││書。│校電子工程科畢業。│約用人員楊智寧為親││├──────┤2.楊智寧於93年5月24日任職。│民工專商業學校畢業│││就職通知單。│3.楊智寧具有電腦硬體裝修丙級│,並具有電腦硬體裝││├──────┤證照。│修丙級證照。│││技術士證。│4.楊智寧於93年薪資為2萬9,547│2.約用人員楊智寧與楊││├──────┤元,94年1月1日起至94年6月3│新偉具相同學歷,而│││醫療機構運用│日止薪資為3萬2,830元,94年│楊新偉並無具有電腦│││醫療作業(基│4月1日起支薪依行政院衛生署│硬體丙級證照。然楊│││金)進用醫務│所屬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智寧於①93年度薪資│││人員契約書(│務獎金支給標準;94年7月1日│為2萬9547元;②94│││92年、93年、│起工作報酬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年1月1日起至94年3│││94年)。│屬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月31日止薪資為3萬││├──────┤點。│2,830元;③94年4│││行政院衛生署│5.楊智寧自94年4月1日起至94年│月1日起,依據行政│││「新竹醫院」│12月止職等俸級為4等3級,薪│院衛生署所屬約用人│││93年1月至97│資為:本薪2萬300元、技術加│員薪點、薪資級業務│││年12月薪資明│級:6,000元。│獎金支給標準,具專│││細表。│6.自95年1月起至95年12月止職│科學歷之職等4等3級││├──────┤等:4等4級,薪資:本薪:2│,本薪為2萬300元、│││本署製作之楊│萬650元、技術加級:6,000元│技術加級:6,000元│││智寧領取薪資│。│,每年晉升1級。│││紀錄表。│7.自96年1月起至96年12月止職│3.約用人員楊智寧自93│││(附件三)│等俸級:4等5級,薪資:本薪│年4月起至94年3月止││├──────┤:2萬1,000元、技術加級:6,│並無支領獎勵金。│││行政院衛生署│000元。││││「新竹醫院」│8.自97年1月起至97年12月止職││││僱用人員93年│等俸級:4等6級,薪資:2萬││││4月起至94年3│1,350元、技術加級:6,000元││││月止預支獎勵│。││││金明細表。│││├───┼──────┼──────────────┼──────────┤│五十六│ 呂怡玲 畢業證│1.呂怡玲為南臺科技大學資訊管│1.「新竹醫院」資訊室│││書。│理系畢業。│約用人員呂怡玲具南││├──────┤2.呂怡玲於94年4月1日任職,職│臺科技大學資訊管理│││就職通知單。│等4職等,俸級5級。│系,並具有電腦軟體││├──────┤3.呂怡玲具有電腦軟體應用丙級│丙級證照。│││技術士證。│證照。│││├──────┤4.94年4月1日起至94年5月31日│2.約用人員呂怡玲學歷│││醫療機構運用│止工作報酬依行政院衛生署所│為大學畢業,且具丙│││醫療作業(基│屬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務│級證照,其自94年4│││金)進用醫務│獎金支給標準;94年7月1日起│月1日起職等俸級為4│││人員契約書│工作報酬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等5級,薪資為1萬│││(94年)│醫院約用人員核薪及考核要點│8,900元、技術加級││├──────┤規定辦理。│為:5,400元;每年│││行政院衛生署│5.自94年4月1日起至95年5月31│晉升1級。│││「新竹醫院」│日任職「新竹醫院」資訊室約││││94年4月至95│用人員。││││年5月薪資明│6.自94年4月1日起至94年12月止││││細表。│職等俸級4等5級;薪資:本薪│││├──────┤為1萬8,900元、技術加級:││││本署製作之呂│5,400元。││││怡玲領取薪資│││││紀錄表。│││││(附件六)│││├───┼──────┼──────────────┼──────────┤│五十七│ 張信雄 畢業證│1.張信雄為臺中健康暨管理學院│1.「新竹醫院」資訊室│││書。│資訊管理系畢業。│僱用人員張信雄為臺││├──────┤2.張信雄於92年10月2日起至94│中健康暨管理學院資│││就職通知單。│年3月24日任職「新竹醫院」│訊管理系。││├──────┤資訊室僱用人員。│2.依據醫療機構運用醫│││醫療機構運用│3.張信雄於92年薪資為3萬2,830│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醫療作業(基│元,93年薪資為3萬2,830元,│人員契約書:張信雄│││金)進用醫務│94年薪資為3萬2,830元,94│於92、93年及94年1│││人員契約書│年4月1日起支薪依行政院衛生│月至3月年薪資均為3│││(92年、93年│署所屬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萬2,830元。│││、94年)。│業務獎金支給標準。│3.約用人員張信雄自93││├──────┤│年4月起至94年3月止│││行政院衛生署││無支領獎勵金。│││「新竹醫院」│││││92年10月至│││││94年3月薪資│││││明細表。││││├──────┤││││本署製作之張│││││信雄領取薪資│││││紀錄表。│││││(附件五)││││├──────┤││││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僱用人員93年│││││4月起至94年3│││││月止預支獎勵│││││金明細表。│││├───┼──────┼──────────────┼──────────┤│五十八│鄒 錦斌 畢業證│1. 鄒錦斌 為中華大學管理學院工│1.「新竹醫院」資訊室│││書。│業管理系畢業。│約用人員鄒錦斌具中││├──────┤2.鄒錦斌於92年10月23日任職。│華大學管理學院工業│││就職通知單。│3.鄒錦斌於92年薪資為3萬2,830│管理系學歷。││├──────┤元,93年薪資為3萬2,830元,│2.鄒錦斌自92年10月23│││醫療機構運用│94年薪資為3萬2,830元,94年│日起至94年6月1日止│││醫療作業(基│4月1日起支薪依行政院衛生署│任職新竹醫院資訊室│││金)進用醫務│所屬約用人員薪點、薪資及業│約用人員。│││人員契約書│務獎金支給。│3.依據醫療機構運用醫│││(92年、93年│4.自92年11月起至94年3月止薪│療作業基金進用醫務│││、94年)。│資為3萬2,830元;自94年4月│人員契約書,約用人││├──────┤起至同年5月止職等俸級:4等│員鄒錦斌自92年11月│││行政院衛生署│5級;薪資:本薪為2萬1,000│起至94年3月止薪資│││「新竹醫院」│元、技術加級:6,000元。│為3萬2,830元。│││92年10月至││4.鄒錦斌依據行政院衛│││94年3月薪資││生署所屬約用人員薪│││明細表。││點、薪資及業務獎金││├──────┤│支給,自94年4月起│││本署製作之鄒││職等俸級為4等5級、│││錦斌領取薪資││薪資:本薪2萬1,000│││紀錄表。││元、技術加級為│││(附件四)││6,000元。││├──────┤│5.約用人員鄒錦斌自93│││行政院衛生署││年4月起至94年3月止│││「新竹醫院」││無支領獎勵金。│││僱用人員93年│││││4月起至94年3│││││月止預支獎勵│││││金明細表。│││├───┼──────┼──────────────┼──────────┤│五十九│行政院衛生署│1.行政院91年5月22日函、行政│1.91年行政院各機關員│││中部辦公室91│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91年6月│額裁減員額範圍,係│││年6月5日衛署│5日函指示:配合政府改造,│屬預算書已編列之職│││中人字第0910│進行組織及員額精簡,並執行│員、聘用、約僱等,│││007732號書函│立法院審議91年度中央政府總│一級以上單位主管非│││。│預算案所作主要決議,於1年│員額精簡範圍。││├──────┤內刪減各類員額3%,各機關│2.91年度及92年5月13│││行政院91年5│員額裁減執行原則規定如說明│日起,除院長、副院│││月22日院授人│。│長、醫師職醫均出缺│││力字第091002│⑴說明二、執行員額裁減範圍,│不補。│││1426號函。│以中央政府預算案所列機關為│3.行政院92年9月29日││├──────┤準,包括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函、行政院衛生署92│││*行政院91年│學校及國營事業機構,其中行│年10月7日函指示:│││7月30日院授│政機關、學校員額係指預算書│放寬行政院衛生署所│││人力字第│已編列之職(警)員、聘用、│屬醫院一級單位主管│││0000000000號│約僱、技工(含駕駛)、工友│資訊室主任職務出缺│││函。│等。說明三、各類員額裁減執│,如無法由署立機關││├──────┤行原則:(一)行政機關、學│或醫院現有人員徵得│││行政院91年8│校(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適當人選時,得進用│││月30日院授人│外)部分:│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力字第091002│①各機關、學校(教育部所屬│4.行政院95年6月30日│││98488號函。│國立大專校院除外)應以91│函、行政院衛生署95││├──────┤年1月1日至4月底期間正式│年7月17日函指示:│││行政院衛生署│職員最高進用數當日之員工│「91年7月30日院授│││92年5月13日│人數作為裁減額基數;現有│人力字第0000000000│││署授中字第09│各類員額之進用,不得超過│號函有關行政院衛生│││00000000號函│上開基數之98.5%,除應報│署所屬醫院預算員額│││。│院核定之1級單位以上之主│管制規定,即日起停││├──────┤管、留職停薪、因案停(休│止適用。」│││行政院衛生署│)職、91年1月至4月間已簽││││中部辦公室92│奉核定遴補尚未補實者及已││││年7月31日衛│送考選部公告之考試分發需││││署中人字第09│用人員等5類人員,經專案││││00000000號書│由本院核准者外,其餘1.5%││││函。│以上之缺額列入92年概算減│││├──────┤列。││││行政院衛生署│2.行政院91年7月30日函:檢附││││92年7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暨所屬機關91││││衛署人字第09│年度預算員額表(核定本)1││││00000000號函│份」。││││。│3.行政院91年8月30日函:│││├──────┤檢送「貴部(會局)處行署院││││行政院92年7│)92年度預算員額審議一覽表││││月15日院授人│」1份,請自文到之日起,確││││力字第092005│依該表各類員額數預為控管,││││4589號函。│請照辦並轉知屬機關。│││├──────┤「除院長、副院長、醫師職稱││││行政院92年9│外,其餘各類員額出缺除就其││││月29日院授人│他署立醫院現有員額統籌調配││││力字第│運用外,均出缺不補。」││││0000000000號│4.行政院衛生署92年5月13日函││││函、行政院衛│:為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生署92年10月│及紓困特別預算之設立及照護││││7日署授中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患所││││第0000000000│需專業會計及醫療人力,行政││││號函。│院91年8月30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本署所屬醫││││行政院衛生署│院92年度預算員額待列管規定││││所屬醫院一級│,修正為「除院長、副院長、││││單位主管職務│醫師、會計主任及護士職稱外││││出缺放寬遴補│,其餘各類員額出缺後除就其││││規定一覽表。│他署立醫院現有員額統籌調配│││├──────┤運用外,均出缺不補」。││││行政院94年8│5.行政院92年7月15日函、行政││││月24日院授人│院衛生署92年7月24日函、行││││力字第│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92年7││││0000000000號│月31日函:││││函、行政院衛│各機關(構)年度預算員額依││││生署94年9月5│本院員額控管規定應出缺不補││││日衛署人字第│者,其人事、會計、統計及政││││0000000000號│風等行政輔助單位主管(以下││││函。│簡稱「行政輔助單位主管」)│││├──────┤職缺遴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行政院95年6│並轉知所屬遵照辦理。││││月30日院授人│說明:││││力字第│⑴各部會層級以上機關之行政││││0000000000號│輔助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各││││函、行政院衛│該專業主管機關得依專屬人││││生署95年7月│事法規遴員遞補,不受出缺││││17日衛署人字│不補限制。又部會所屬一級││││第00000000號│機關(構)暨所屬機關(構││││函。│)之年度預算員額總數在3│││││百人以上者,該一級機關(│││││構)得照辦理。│││││⑵至其餘機關之行政輔助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各該專業主│││││管機關亦得配合職期輪調制│││││度或特殊業務需要遴員遞補│││││,惟其遞遺職缺仍應由各該│││││專業主管機關通盤合理調整│││││後配合減列員額,並依個案│││││報院審酌辦理。│││││6.行政院92年9月29日函、行政│││││院衛生署92年10月7日函:│││││本署所屬醫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外補限制,經行政院修正放│││││寬如附件。│││││「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出缺放寬遴補規│││││定一覽表」:職稱「資訊室主│││││任」遴補規定:「如無法由署│││││立機關或醫院現有人員徵得適│││││當人員時,得進用其他機關適│││││當人員」。│││││7.行政院94年8月24日函、行政│││││院衛生署94年9月5日函:│││││函轉行政院修正「健全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健全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第五點:「精簡編制(│││││預算)方面:│││││(三)辦理資訊業務所需人力│││││,應儘可能由現職人員│││││訓練轉化運用或採外包│││││方式,以求節約用人。│││││(四)因推動四、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工作簡化相對節餘之員│││││額,應予檢討調整或刪│││││減。│││││第六點聘僱員額管理方面:│││││(二)各機關對於現有聘僱│││││人員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檢討處理:│││││1.擔任臨時性、短期性工│││││作者,應於業務計畫結│││││束時,停止續聘僱,並│││││將其員額與以裁減。│││││2.擔任長期性工作者,應│││││檢討逐步改以編制內人│││││員接辦,並於編制內人│││││員進用時,現有聘僱人│││││員即停止續聘僱,並將│││││其員額予以裁減。│││││8.行政院於95年6月30日函、行│││││政院衛生署95年7月17日函均│││││謂:「91年7月30日行政院91│││││年7月30日院授人力字第│││││0000000000號函有關各醫院預│││││算員額管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