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調字第107號
原 告 李溪泉
上原告與被告 李玳昀 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提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及提解費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