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城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克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克昭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
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彭克昭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
罪。其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呆 」之我國籍成年男子,
就本件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
被告無正當理由而逃避我國邊防檢查,視國境安全於無物,
其動機實有可議,惟姑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
(金門縣○○鎮○○路○○○號)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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