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
原 告 曾義雄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被 告 曾聰恕
訴訟代理人 曾國書
被 告 曾煥炫
蘇 曾秀蘭
曾國鐘
曾國修
蔡曾桂枝
曾桂芬
曾桂麗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