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
原   告  曾義雄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
被   告  曾聰恕
訴訟代理人  曾國書
被   告  曾煥炫
      蘇 曾秀蘭
       曾國鐘
       曾國修
       蔡曾桂枝
       曾桂芬
       曾桂麗
       曾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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