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育寰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張兩福 具狀向本院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何効鋼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柔君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159號被告林育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寰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花蓮縣○○市○○路○○○巷○弄○○號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花蓮縣花蓮市○○路○○○巷○弄口,本應注意行經設有反射鏡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隨時做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前車動態,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適有張兩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花蓮縣花蓮市○○路○○○巷○弄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亦行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所騎乘之機車車頭撞擊林育寰駕駛之上開車輛左側車身而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肋骨骨折併血胸、下背部挫傷、左膝擦挫傷、右踝擦傷等傷害。林育寰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嫌前,向經通報前往現場處理但仍不知肇事者姓名之員警自首坦承其為肇事者並表示願接受裁判之意,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兩福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林育寰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中之供述。│人張兩福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張兩福於警│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行經前開│││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路口,未減速慢行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被││││告具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1.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一)│載傷害之事實。│││(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花│2.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東區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未注│││106年8月8日花東鑑字第│意行經設有反射鏡之無號│││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鑑│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定意見書各1份、行政院│行,隨時做停車之準備,│││衛生署花蓮醫院診斷證明│並應注意前車動態,被告│││書1紙、交通事故照片29│具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告│││張。│訴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等事實。│├──┼───────────┼────────────┤│四│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被告於職司偵查犯罪之公務│││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員知悉其為肇事人之前,主│││1份。│動打電話報警,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之事實。│└──┴───────────┴────────────┘
二、核被告林育寰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職司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其為肇事人之前,主動以電話報警並向員警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檢察官曹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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