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 胡秀容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秀琴 、 胡秀玲 、 胡家祥 、 胡安淇 、 胡惠棋 、 胡正洸 、 胡裕萱 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 肆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