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永福選任辯護人楊雪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永福因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