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404號聲明人 柳懿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家鴻 於民國106年4月23日死亡,聲明人柳懿庭願意拋棄繼承云云,並提出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為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者,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明人原係夫妻,嗣雙方於民國96年11月16日離婚,被繼承人於106年4月23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然聲明人於繼承開始前已與被繼承人離婚,是以雙方因婚姻所發生之身分與財產上一切法律關係,於離婚後已歸於消滅,聲明人已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