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請人 林尚永優加綠環境保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優加綠環境保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下同)95年9月2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
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且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等文件,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優加綠環境保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人願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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