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64號聲請人 郭建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翠蓮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因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並未載明相對人陳翠蓮之住居所住址,致本院無法對伊為送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一但書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陳翠蓮之住居所地址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