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原告 鄭永豐 被告 蔣先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9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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