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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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甲○○、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被告2人應賠償新臺幣(下同)1,131,634元,嗣又追加起訴被告2人另應給付2,795,625元稅款予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927,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原告僅繳納12,286元,尚有應徵裁判費27,62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27,6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鄭詠仁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