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於民國95年6月29日停止羈押在案。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無效果,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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