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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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瑋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840、9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22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歌神KTV」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元之價格,購買內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之咖啡包共30包,及以8,000元之價格購買4公克之愷他命(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純質淨重共計5.4142公克以上)後,為供自己施用,而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超過5公克之咖啡包及愷他命,並已施用5包咖啡包及部分愷他命。嗣經警於110年10月23日10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麗景汽車精品旅館」311號房內進行臨檢時,甲○○在內,其即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將剩餘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及咖啡包(愷他命、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檢驗前純質淨重共計5.4142公克),交付員警扣案,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四)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586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四、自首:查本件係被告於110年10月23日10時40分許,在麗景汽車精品旅館311號房內,經員警進行臨檢時,其即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將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交給員警扣案,並坦承持有上開毒品之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自稱為供自己施用,而向他人購買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動機、手段,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稱待業中、家境勉持、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現行法修正為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現行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之咖啡包,依上開判決意旨,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愷他命1罐1.檢驗前淨重2.3650公克,驗餘淨重2.1862公克。2.檢驗前愷他命純質淨重共1.6815公克。2咖啡包(PATEKPHILIPPE包裝)9包1.推估檢驗前淨重共38.446公克。2.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硝甲西泮成分。3.推估檢驗前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純質淨重0.8905公克。4.4-甲基甲基卡西酮、依替唑侖、硝甲西泮純度均小於1%。3咖啡包(DIOR包裝)16包1.推估檢驗前淨重共80.9179公克。2.含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3.推估檢驗前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8422公克。4.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純度均小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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