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405號債權人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維哲 即耐蠟特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