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宋惠娟 代理人 林賢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7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變更名稱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奉經濟部95年3月24日經授商字第09501052420號函核准,併附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78-ND-68259-0│1│1000││││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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