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原告 趙沐宜 被告 李浩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6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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