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35號原告 卓玉雪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 律師複代理人 鄭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陳祥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於112年2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告擴張聲明後,已達2,282,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8,700元裁判費後,尚不足14,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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