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淑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607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12元自民國112年03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3607號)
(一)債務人郭淑月於民國95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3日止累計179,243元正未給付,(其中48,912元為本金,130,33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