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正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有無錯誤,並提出原債務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帳務明細表。(貴公司請求19,167元,及其中19,471元計算之利息,不符邏輯)
二、債務人陳正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