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3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葉宗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