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93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並將繕本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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