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97年度選偵字第49號、97年度選偵字第141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犯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143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選偵字第49號及第1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854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新臺幣500元,係被告所收受之賄款,爰依刑法第143條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意旨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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