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6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6、17被害人李穎宣、梁麗儀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有不得為審判之情形,此部分自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撤銷本院於112年1月10日就「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6、17被害人李穎宣、梁麗儀部分」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