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被告陳家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