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原告 李綉哖 被告 暖暖 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蕭忠漢 被告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彭建忠 被告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家福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