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育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育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育慈(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本案受刑人許育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除編號1至6、10、13、16至1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外,其餘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暨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18、1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20至2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此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7、18及19、20至26之罪前已分別裁定或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之總和,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10、13、16至19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7至9、11、12、14、
15、20至2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10日│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824號│字第719號│字第522、59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埔簡字第14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5號│106年度易字第2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埔簡字第14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475號│106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30日│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2號│第231號│第223號││├──────────┴──────────┼──────────┤│││編號3、4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9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8日採尿時│106年5月29日│106年6月7日│││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22、597號│第3318、3387、3579、│第3318、3387、3579、││││3723、3820號│3723、382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5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75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19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23號│第249號│第249號││├──────────┼──────────┴──────────┤││編號3、4經臺灣南投地│編號5、6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2│││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9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7月12日│106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18、3387、3579、│第3318、3387、3579、│第3318、3387、3579、│││3723、3820號│3723、3820號│3723、382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106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107年1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50號│第250號│第250號││├──────────┴──────────┴──────────┤││編號7、8、9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9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1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判3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14日│106年8月29日│106年11月18日│││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16、1098、1133│字第816、1098、1133│字第1385號│││、1348號│、134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9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7號│106年度審訴字第52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日│107年4月1日│107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20號│第921號│第930號││├──────────┼──────────┴──────────┤││編號6之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1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8日或19日│106年7月22日│106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385號│字第268、269、270、│字第268、269、270、││││271、272號、106年度│271、272號、106年度││││偵字第5576、5673號│偵字第5576、5673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9日│107年2月6日│107年2月6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31號│第960號│第960號│││├──────────┴──────────┤│││編號14、15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1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判2次)│(判3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15日│106年7月31日│106年11月22日│││106年9月22日│106年9月1日│││││106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8、269、270、│字第268、269、270、│第244號等│││271、272號、106年度│271、272號、106年度││││偵字第5576、5673號│偵字第5576、5673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2月6日│107年10月11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6年度易字第325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0日│107年11月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61號│第961號│第3184號││├──────────┴──────────┼──────────┤││編號16、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編號18、19經臺灣南投│││3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判決定應執│││編號1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行有期徒刑6月。│││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編號│19│20│21│├────────┼──────────┼──────────┼──────────┤│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9月26日│106年10月4日││││106年9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4號等│第5600號、107年度偵│第5600號、107年度偵││││字第784、785號│字第784、785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1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22日│├───┼────┼──────────┼──────────┼──────────┤││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6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6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84號│第37號│第37號││├──────────┼──────────┴──────────┤││編號18、19經臺灣南投│編號20至2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字第3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判3次)││├────────┼──────────┼──────────┼──────────┤│犯罪日期│106年10月4日│106年1月10日│106年6月26日││││106年1月20日│││││106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00號、107年度偵│第5600號、107年度偵│第5600號、107年度偵│││字第784、785號│字第784、785號│字第784、78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2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號│第37號│第37號││├──────────┴──────────┴──────────┤││編號20至2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編號│25│2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判2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26日│106年9月30日││││106年8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600號、107年度偵│第5600號、107年度偵││││字第784、785號│字第784、78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2日│107年11月22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號│第37號│││├──────────┴──────────┤│││編號20至26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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