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賴永雄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賴永雄(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本院查: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數罪併罰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為求個案定應執行刑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是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法律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3號、第7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其他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以及不同受刑人一再犯案之態度、行為惡性及反社會人格等均未必相同,本難比附援引其他不同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1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抗告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附表編號3至5、10至19(計27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附表編號1、2、6至9(計1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
嗣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抗告人之請求,向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即原裁定法院聲請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08年度執聲字第74號執行卷第1至6頁反面),揆諸上開前段說明,本案檢察官聲請程序並無不合。
(三)又原裁定法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審酌本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類型、各罪犯罪相隔時間、犯罪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係在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合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線(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4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5月之利益;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5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6月之利益;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2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4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獲有減少有期徒刑4月之利益;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8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6年1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18、58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年1月之利益;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9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3年3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18、58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9月之利益;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7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3年1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3月之利益;所犯如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4罪,其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68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9月之利益;原裁定法院就本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於扣除抗告人前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致減少之有期徒刑8年1月之利益外,抗告人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利益;亦即原裁定法院裁定之應執行刑使抗告人總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9年7月之利益)。本院復衡以抗告人如附表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計5罪)、(加重)竊盜(未遂)罪(計33罪)、毀棄損壞罪(計1罪),涵蓋3種犯罪類型;及抗告人前自民國82年(抗告人已成年)起至99年間,已另有多次竊盜、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及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犯行,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入監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192頁),抗告人先前已有多次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前科,其屢被查獲,竟仍不思悔改,一犯再犯,足認其本案又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加重)竊盜(未遂)等罪,可非難性較一般偶發犯罪之人為高,應受較重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同一刑罰規範之行為,故而原裁定法院裁定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核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法律秩序理念、法律規範目的,且未悖於比例及公平正義原則,本院經核並無違誤,自宜尊重原裁定裁量權限之行使。
(四)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就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具體指摘究有何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僅略以:參照憲法第7條、第8條、第23條等規定,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刑度太重(執行率高達0.86),有違平等原則、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比例原則,特舉下列案例供參照:①104年8月6日蘋果日報(社會A11版)該案所犯法條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共計134罪,判處500年有期徒刑,經定執行刑為18年(執行率僅0.036)(下稱「案例①」);②105年4月7日自由時報(社會版新聞B4版)該案所犯法條為詐欺、偽造文書、毒品等共計47罪,判處23年有期徒刑,經定執行刑為13年(執行率僅0.55)(下稱「案例②」);③自由時報(社會焦點B2版)該案所犯法條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死刑、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共計9罪,經本院定執行刑為13年(執行率僅0.16)(下稱「案例③」);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執行案號:102年執己字第5003號、103年執更助己字第55號)該案所犯法條為6月以上5年以下之竊盜罪共33罪,經定執行刑為4年5月(執行率僅0.27)(下稱「案例④」)。依上所述,請撤銷原裁定,另定最低之執行刑,以利抗告人早日返回社會等語。惟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係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且未違反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復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已如前述。且觀諸抗告人本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已有上述多次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入監執行完畢,竟仍無視於毒品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再施用毒品,且不思進取,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多次犯竊盜犯行,兼犯毀棄損壞罪,嚴重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自難認本案經原裁定法院審酌一切情狀後所定上開應執行刑,尚存在何應從輕量刑之特別情狀而未經審酌之情形。再按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且其他不同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輕重,以及不同受刑人一再犯案之態度、行為惡性及反社會人格等均未必相同,本難比附援引其他不同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亦如前述。況抗告人上開所舉「案例①」、「案例②」、「案例③」均引用報紙報導,「案例④」僅記載判決法院及執行案號,致本院均無從調查審酌,且具體個案不同,本無從互為比擬,抗告人據此作為抗告理由,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有違平等原則、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及比例原則云云,自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執前詞憑以泛指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改為從輕定應執行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11.01│106.12.11│①107.01.06②107.01.17│││││③107.02.0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年度案號│第2751號等│第2751號等│016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9號│107年度訴字第279號│107年度易字第387號││審││││││├─────────┼───────────┼───────────┼───────────┤││判決日期│107.03.31│107.03.31│107.05.16│││││││├─┼─────────┼───────────┼───────────┼───────────┤│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9號│107年度訴字第279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6.22│107.06.22│107.07.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43號(編號1-2已定應執│843號(編號1-2已定應執│369號(編號3-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1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12.25│107.01.05│①106.10.15②107.01.2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年度案號│016號等│016號等│016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87號│107年度易字第387號│107年度易字第387號││審││││││├─────────┼───────────┼───────────┼───────────┤││判決日期│107.05.16│107.05.16│107.05.1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7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7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7.16│107.07.16│107.07.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369號(編號3-5已定應執│369號(編號3-5已定應執│370號(編號6已定應執行│││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刑有期徒刑1年)│└───────────┴───────────┴───────────┴───────────┘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3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①107.03.14②107.03.16│①107.01.03-107.01.04│①107.03.04②107.03.04│││③107.01.04│②106.12.22-106.12.23│③107.01.1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60號等│第160號等│第160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審││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號│號│號││├─────────┼───────────┼───────────┼───────────┤││判決日期│107.06.29│107.06.29│107.06.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14│107.08.14│107.08.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888號(編號7-9已定應執│888號(編號7-9已定應執│888號(編號7-9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行刑有期徒刑3年)│行刑有期徒刑3年)│└───────────┴───────────┴───────────┴───────────┘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6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06.12.02②106.12.26│①106.11.19②106.11.19│106.10.28│││③106.12.27④106.12.27│││││⑤106.11.21⑥106.10.2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60號等│第160號等│第160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審││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號│號│號││├─────────┼───────────┼───────────┼───────────┤││判決日期│107.06.29│107.06.29│107.06.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517號、││││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107年度訴字第518、58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14│107.08.14│107.08.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96號(編號10-12已定應│996號(編號10-12已定應│996號(編號10-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107.02.08②107.02.08│①107.01.18②107.01.22│107.01.21│││③107.01.09│③107.02.2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年度案號│018號等│018號等│018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審││││││├─────────┼───────────┼───────────┼───────────┤││判決日期│107.07.19│107.07.19│107.07.1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107年度簡字第141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8.21│107.08.21│107.08.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726號(編號13-15已定應│726號(編號13-15已定應│726號(編號13-15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2.24│107.02.02│①107.01.18②107.02.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186號│569號│132號等│├─┬─────────┼───────────┼───────────┼───────────┤│最│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38號│107年度簡字第1723號│107年度簡字第1686號││審││││││├─────────┼───────────┼───────────┼───────────┤││判決日期│107.07.31│107.08.31│107.10.31│││││││├─┼─────────┼───────────┼───────────┼───────────┤│確│法院│南投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38號│107年度簡字第1723號│107年度簡字第16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01│107.11.02│107.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第714號、南投地檢107年│577號│8號(編號18-19已定應執│││度執字第2322號││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受刑人賴永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9│(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07.01.28②107.01.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年度案號│132號等│││├─┬─────────┼───────────┼───────────┼───────────┤│最│法院│彰化地院││││後││││││事├─────────┼───────────┼───────────┼───────────┤│實│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86號││││審││││││├─────────┼───────────┼───────────┼───────────┤││判決日期│107.10.31│││││││││├─┼─────────┼───────────┼───────────┼───────────┤│確│法院│彰化地院││││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686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2.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號(編號18-19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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