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99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陳實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陸萬柒仟
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