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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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全安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安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7年1月8日、107年
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泰坤建設實業│合作金庫商業│28,000元│106年9月25日│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五洲分行││││││ 楊岳修 │││││├──┼──────┼──────┼─────┼───────┼─────┤│002│泰坤建設實業│合作金庫商業│28,000元│106年10月25日│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五洲分行││││││楊岳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