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478號債權人 王創永 債務人 陳家民 上列債權人王創永因與債務人陳家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創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家民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