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3時
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