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陳柏蒼 (原名 陳紫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伍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紫雲於92年3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549,815元。㈡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9,618元。㈢延滯期間利息:自9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549,81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㈣帳務管理費用:100元。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5年3月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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