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家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家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他字第1號原告 何義禮 被告 黃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婚字第8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嗣被告黃美蘭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民國101年2月1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對上訴人即被告准予訴訟救助。嗣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1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且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並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在案。
三、原告雖不服第二審判決而提出上訴,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050號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本件訴訟至此定讞。是原、被告雙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下: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
下同)3,000元,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原告未就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第一審判決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之部分即告確定,此部分為1,500元(計算式:3,000x1/2=1,500)。
㈡第二審確定部分:依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則此部份之金額為6,000元(本件因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計算式:
1,500+4,500=6,000)。被告無庸負擔訴訟費用。
㈢第三審確定部分:依第三審判決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則此部份4,500元即由原告負擔。
㈣綜上,原告於本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000元(計算式
:1,500+6,000+4,500=12,000);被告於本件無須負擔任何之訴訟費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淑惠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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