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25號聲請人 邱德旺 即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專校友獎助基金會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專校友獎助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之法人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法人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專校友獎助基金會組織章程,而查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專校友獎助基金會會址原設於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有財團法人國立台北工專校友獎助基金會第13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可稽,且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足參,依非訟事件法第59條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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