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0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闡述表示:「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96140號分配表中次序15、16之債權不應列入分配,而觀諸該份分配表記載,被告可獲得分配之數額各為新台幣捌佰貳拾陸元、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合計為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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