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7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方彥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彥倫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方彥倫前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3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1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