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4號原告 洪薛月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 律師被告 郭阿號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刑事被訴重傷案,業經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